人民法院不应该是行政乱作为的庇护所!_人民监督网 

人民法院不应该是行政乱作为的庇护所!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人民法院不应该是行政乱作为的庇护所! 人民法院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制定的与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的条例、条令为准绳,公平公正的裁决和

人民法院不应该是行政乱作为的庇护所!

人民法院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制定的与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的条例、条令为准绳,公平公正的裁决和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判决机构。
法院的裁决、判决不公、是对事实的歪曲,对法律、法规的藐视,是对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挑战。会导致社会正不压邪的恶果。
各级行政机关、机构都是代表着各级政府在行驶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利。行政作为一是要维护国家机器政令的畅通,二是要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三是要最大限度的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四是要更加巩固国家的稳定和国家的强盛,因此行政作为的公平公正性是不言而喻的了。它代表着政府在施政、安民、改革发展、强盛过程中必须具有合民心的前詹性、广泛性、积极性、稳妥性来推动社会和时代的前进。
不依法行政、行政乱作为的危害性恶果是很可怕的:
不依法行政是行政者随心所欲、私欲所需的施政表现。
不依法行政是背离社会和民心的。
不依法行政是严重的使政府失去了对社会、民众的公信力。
不依法行政是造成社会动荡不安的根源。
不依法行政长此以久肯定会怨声载道,激起民愤……。
法院、法官的捂错,特别是行政案的捂错,它的危害性就更大:
1、法官故意袒护行政案的行政方,会让人们意识为这是在官官相护。
2、法官故意袒护行政案的行政方,会让人们意识为法院是政府开设的,是官僚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
3、法院既然是政府开设的,就不是老百姓讲理的地方,老百姓根本没有讲理的地方。何谈法制社会?
4、法院本来应该是讲道理、摆事实,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裁量的场所。但却变成了政府个别官员或某个小集团利益的意志了,使老百姓寒心,会对法院产生质疑就很正常了。
5、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既会对法院的职能结果产生质疑,更会让行政方失去民心、失去公信、使民众对行政方产生信任危机,更加错误的引导了民众与政府对立情绪,长此以往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法院不应该是行政乱作为的庇护所,这是因为一旦法院、法官的捂错,它从客观上更加加深和助长了因为法院都支持有文不依、张冠李戴的行政乱作为,所以他们就敢行政乱作为了。他们就敢打着“合法”的旗号行政乱作为了,他们就可以以法院来作为档箭牌了。因此法院不应该再是行政乱作为的庇护所了,并应尽早启动法官错案终身追究责任制度,还人民法院的公平公正、神圣和威严于社会和民众!
现举一典型的行政乱作为的案例:

(重庆市涪陵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政府一案)
2011年6月19日原告(涪陵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涪陵区整顿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办公室)不按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对原告实施补偿一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了行政诉讼。
    原、被告对关闭事实无异议。原告只是对被告没有完全按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执行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不尊重事实依据枉法判决。现就重庆市三中院枉法判决涪陵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涪陵区政府一案和重庆市高院终审袒护行政乩作为向大家爆光。请有关部门为民做主,查明真像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人民法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公平、公正、神圣和威严。
                  概括如下:
    1、涪陵区关闭办没有完整执行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和规定。
    2、涪陵区关闭办张冠李戴滥用渝安监【2009】258号文件中“以奖代补”的规定。
    3、涪陵区关闭办随心所欲截留了专项资金65万元。
    4、涪陵区关闭办执行配套的经济政策严重不公平。
                   事实经过如下:
涪陵区的关闭任务是二家(宏图油墨厂和渝盛废塑料化工厂),重庆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为200万元。宏图油墨厂因主动转产,由原来生产油性墨转为生产水性墨,设备设施基本上不受损失,得到了65万元。渝盛化工厂因为关闭直接设备设施损失达190余万元,而却只得到了70万元。二家企业的主管街道办事处得到了9万元的工作经费。被关闭办截留了专项资金56万元。对这种严重违背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的做法我不服,因此我向重庆市三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不尊重事实判决,我又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了上诉,二审也不尊重事实判决。
                   相关文件规定及客关事实依据:
    1、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是涪陵区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对符合关闭条件的企业的经济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市政府下拨给我区整顿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200万元,将全部用于关闭企业的适当补助、关闭工作经费、关闭工作奖励、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而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是在渝安监【2009】258号文件下发二个月后才印发的,没有规定对关闭企业实行以奖代补的经济政策。

    2、渝安监【2009】258号文件下发的对象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文件中“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规定是重庆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经济政策的规定、及包干使用的原则。该文件最后一句是这样表述的:“对关闭企业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解决”。 不是规定为对关闭企业的“以奖代补”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解决。这就说明关闭企业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人民政府,用什么经济政策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而涪陵区关闭办硬性把渝安监【2009】258号文件对各区、县政府实行以奖代补的经济政策规定、及包干使用的原则强加给关闭企业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是严重违背了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的对关闭企业的经济政策的。是应该得到纠正的。
    3、市政府下拨给我区整顿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200万元专项资金本来都不够弥补被关闭企业的实际损失,二个企业却只得到了135万元,相关部门得到了工作经费9万元(这本来都不应该在专项资金中开支),而被关闭办随意截留了56万元。这就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

    4、在进入整顿关闭工作动员之初,原告就和主管街道办事处分别用涪商司发[2010]1号文件和涪敦办发[2010]10号文件向被告及相关部门报告了,由于实施对原告的关闭行为,将会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6.5万元,请求给予190万元的补偿。被告接到报告后既没有做任何形式的答复、又不组织进行评估,这无疑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或者是已默许了我们的报告事实。现在说关闭企业小不值那么多钱的依据在哪里?

    5、一个转产企业设备设施基本上不受损失,得到了资金65万元;而一个被关闭企业,直接设备设施损失达190余万元却只得到了资金70万元。这合理公正吗?涪陵区关闭办既无法侓依据、又张冠李戴滥用文件规定的这种行政乱作为,重庆市三中院还判决为公正合法。这样的做法是公正合法的吗?由于涪陵区关闭办这种行政乱作为,致使被关闭企业由于关闭这个项目,已造成被关闭企业损失太重,企业即将破产倒闭,这也不应该是政府需要的结果。这还有一点人性吗?何谈阳光关闭、和谐关闭?这就是一种不顾民生的行政乱作为!因此只有通过媒体恳求呼吁有关部门请派人查实纠正。
    6、什么叫:“200万元将全部用于关闭企业的适当补助、关闭工作经费、关闭工作奖励等,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涪陵区关闭办截留65万元叫全部用于了吗?这不是没有完整执行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的对关闭企业的经济政策吗?这种行政乱作为应该得到纠正。就说被告怕工作麻烦,上级拨付的资金本来都不够弥补被关闭企业的损失,那么也应该严格按照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将200万元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被关闭的企业才对。

    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实清楚的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判决原告败诉,天理何在? 这难道不是一桩错案吗?

    因此综上所述被告用“以奖代补”的经济补偿政策来完成对原告的经济补偿是没有依据的、是在张冠李戴的行政乱作为。
最令人不可思意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也层层袒护维持原判,真不知什么才是人民法院的公平公正?要是照此神圣和威严下去必然会激发民众对政府和法院的质疑……。
    当前为什么上访案件如此之多,这无疑与法院判决不公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完全是层层袒护似乌云遮天,以权凌弱还高调法制。因此法院不应该再是行政乱作为的庇护所了,并呼吁全国人大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启动法官错案终身追究责任制度,还人民法院的公平公正、神圣和威严于社会和民众!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