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联合提案建议立法取缔活熊取胆_人民监督网 

全国政协委员联合提案建议立法取缔活熊取胆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前不久,归真堂上市风波引发了公众对于活熊取胆一事的广泛争议。活熊取胆将何去何从,为当前社会各界所关切。昨日,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韩美林联合提出了关于建议

      前不久,归真堂上市风波引发了公众对于“活熊取胆”一事的广泛争议。“活熊取胆”将何去何从,为当前社会各界所关切。昨日,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韩美林联合提出了“关于建议国家立法取缔‘活熊取胆’”的提案。

  该提案指出,“活熊取胆”无论是先前铁马甲式的虐熊,还是现今的造瘘引流,都是对熊人为和强加地制造终生不愈的创伤,都是非人道的,是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能接受的。

  两位委员认为,不能因为有某些药用价值和有较大的利益可图,给动物制造终生的创伤与痛苦,更不能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作为单纯的赚钱工具。如此“惟利是图”不仅有损国家的文明形象,而且在确立我们社会正确的价值观方面起到负面作用。

  由于过去对“活熊取胆”的种种危害性缺乏认识,这一手段是被许可的。因此问题的关键不仅在相关行业、企业,更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原有的审批标准与原则进行反思与修正。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活熊取胆的意见,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与自觉。

  两位政协委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倾听与支持这种正面的声音与文明观,做出积极的回应。会同相关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规范行业道德,建立法规明令取缔这一非人道、不文明的获利手段,使社会文明健康地发展。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