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敬祥:多少钱能换回我的人生幸福_人民监督网 

胥敬祥:多少钱能换回我的人生幸福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13年里 父亲病逝 母亲精神失常 女儿变成陌生人 胥敬祥领取国家赔偿金时,禁不住热泪盈眶。 赵国勤摄 法制网周口(河南)12月17日电 记者杜萌 胥敬祥今天从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

 ——13年里 父亲病逝 母亲精神失常 女儿变成陌生人

 胥敬祥领取国家赔偿金时,禁不住热泪盈眶。  赵国勤摄

  法制网周口(河南)12月17日电 记者杜萌 胥敬祥今天从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529936.68元的国家赔偿款,结束了他申请国家赔偿长达4年半的苦盼。

  2005年3月15日,河南农民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被无罪释放。同年6月21日,胥敬祥以错捕错判为由,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鹿邑县人民法院、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

  由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赔偿其因错捕错判被羁押的赔偿金301915.90元(按2004年标准)、精神抚慰金130000元、被羁押造成疾病需要治疗费130000元。

  今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因错捕错判被羁押,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基于胥敬祥因错捕错判被羁押4732天的事实,赔偿委员会认为:应按2008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标准计算,赔偿金共计529936.68元,由三义务赔偿机关共同赔偿。

  赔偿委员会在赔偿决定书中称,“胥敬祥提出身体疾病是由羁押造成,但未能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其请求赔偿治疗费不予支持。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该项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

13年里 父亲病逝 母亲精神失常 女儿变成陌生人 

法制网记者 杜萌

  12月17日下午,胥敬祥来到银行柜台窗口,将刚刚领取的3笔国家赔偿款的一摞摞现金递进柜台。529936.68元现金变成一串数字存储在一张崭新的银行卡里,胥敬祥小心翼翼地把这张卡装入钱包夹层。

  走出银行,钻进车里,胥敬祥呆呆地靠在座椅上,车子随后拐上了驶向郑州的高速公路。

  不久,他头歪向一侧,沉沉地睡着了……

  最想向疼爱我的父母诉说

  12月15日,周二。

  早上7时,当记者乘坐的从北京西站出发的K179次列车缓缓停靠在郑州车站时,从太原开往郑州的1551次列车也刚刚进站。

  天黑漆漆的,片片雪花从空中飘落,在车站站台耀眼的灯光里十分抢眼。

  胥敬祥头戴一顶毡绒大棉帽,手拎公文包,走出卧铺车厢。

  第一次见胥敬祥,是在2005年5月18日上午,周口检察院会议室。那是胥敬祥第一次直面中央媒体记者的集体采访。他面无表情,语调平静;目光越过记者们的头顶,直直地盯住某个方位,泪水一次次从眼中淌落……

  如今,胥敬祥再次站在记者眼前,气色看上去好了很多。他此行是专程前来申领国家赔偿金的。

  走进宾馆房间,胥敬祥拿出盖有大红印章的赔偿决定书。

  他说,他是在山西太原打工的工地上,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达的赔偿决定通知的。省高院赔偿办工作人员让他亲自去领取,时间是在12月8日下午3时。因无法及时赶回郑州,他授权律师急急前往省高院赔偿办。拿到赔偿决定书后,律师用手机给他一段一段地念。

  接到通知7天来,胥敬祥夜夜无法入眠,不得不求助于安眠药。最令他痛苦的是,他无法发泄,心头像是在杂乱地放映着无数部电影,脑海里喧嚣着无数种念头。而他此刻最想与之诉说的亲人,却因他蒙冤入狱而在悲愤贫病中失去了生命。

  胥敬祥的父亲是一名教师,通情达理,对村邻温柔敦厚,教书育人多年,声名广传。胥敬祥说,父亲做人严谨自律,要求孩子几近苛刻。孩子只要与外人发生冲突,必遭父亲的严厉呵斥和痛打。

  “父亲从小要求我们做好人,做正直的人,不欺负人。”胥敬祥说,入狱前,父亲已经身患中风,病情被及时控制后,只是吐字有些含混。入狱仅数月,父亲即病逝。没人敢将噩耗通报在监狱服刑的胥敬祥。后来,邻村有人犯罪入狱,与胥敬祥同住一监舍,那人咬耳朵告知他父亲病故,“我当时痛哭得昏死过去,5天5夜没吃没睡”。

  出狱后,胥敬祥得知,父亲断气前用微弱的声音唤着他的小名……

  出狱后,胥敬祥还得知,母亲因儿子入狱精神失常,时常冲出家门站在村道上呼唤儿子……

  胥敬祥抬头望向天花板,哽咽着说,“我最想、最想,嗯,跟父亲、母亲说句话:我……连累他们了!”

  最对不起妻子和孩子

  胥敬祥育有3个孩子。

  大女儿1987年出生,两年后二女儿出生。两个女儿已经结了婚,却与他这位父亲没有任何联系。小儿子是1991年出生的,“现在长得可精神啦,身高一米八一”。胥敬祥有些自豪地说。他庆幸,小儿子还能让他感受到曾经的家庭温暖。

  胥敬祥说,他自己只读到小学六年级,便没再继续学业。16岁那年下煤窑背煤,第一个月领到78元工钱时的兴奋劲至今还记得,“那是1977年啊,大学教授一个月才56元工资嘛”。他寄给父亲60元,自己留下18元生活费。3年后,不满20岁的胥敬祥揣着上千元辛苦劳作的钱返回家乡,凭着果断和聪明,凭着诚信和坚忍,投身经商创业的摸爬滚打中,成为绝大多数同龄人羡慕的有为青年。

  “不说谎、不骗人”,父亲的家教在胥敬祥心里扎了根。他坚持自己认定的处事原则,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一九八几年那时候我就是万元户了。”胥敬祥说,24岁那年,他出手4000元盖起全村最好的青砖瓦房,转年再盖起两间偏房,“那年月,村里大多数村民住房都是用黄土打垒墙的房子,没人盖得起青砖房”。

  盖好房子张罗结婚,新娘子是邻村姑娘,结婚时花了一千多元置办大衣柜、方桌、条几、写字台、沙发,“那时县城里的人家也没多少人有我那条件的”。

  提到妻子,胥敬祥的谈兴一下子消失了,他嗫嚅道:“如果她恨我,我也活不了。”

  胥敬祥被羁押在县看守所那5年时间里,妻子每隔10天探望丈夫一次,带上家里做好的饭,骑车40多里路,风雨无阻,从不间断,“那些年,她没过过一个节,都往我这儿跑”。

  胥敬祥入狱那年,三个孩子老大4岁、老二两岁,老三刚刚出生4个月。妻子受了多大的委屈和艰辛,他无从了解,但只要一想起,心里就阵阵刀割般地刺痛。

  出狱1年后,他与妻子办了离婚手续,妻子坚持把3个孩子的抚养权揽走,“她离了孩子活不了,我不想让她伤心,放弃了”。胥敬祥说。

  去哪儿找回原来的日子

  出狱当年,胥敬祥回家种地,一年后卖掉收获的玉米和小麦。第二年,他去山东青岛打工,然后到山西太原给一家建筑工地看大门。

  获悉赔偿决定已经下达,平静已久的心态骤然开了锅。

  “7天里我瘦了十来斤!”他“六神无主”,“坐也不是站也不是”,不敢相信这是真的。随后,他向建筑工地老板请假,说:“我的赔偿决定下来了,我得去郑州,拿不到赔偿我就不回来了!”

  在宾馆房间里,记者看着胥敬祥小心翼翼地把赔偿决定书捧在手里,用粗糙的右手抚过赔偿书上的一行行字低头细读,不时要抬头大喘口气再继续下去。

  几遍读罢,他把赔偿决定书抛在床上,眼睛湿润着愣了半晌,缓缓地说:“就算赔我500万,我还能去哪儿找回我原来的日子?”

  胥敬祥走到哪都不愿摘掉头上那顶毡绒棉帽。记者一再追问才得知,原来,他进看守所第7天,满头黑发就成片脱落,现今那光秃秃的脑袋让他看上去比实际年龄陡增十几岁,这令他无法承受。他拿出一张年轻时的照片,指着照片上自己浓密的头发,感叹连连。

  12月16日清晨,周三。记者跟随胥敬祥乘车从郑州出发,前往鹿邑县法院和检察院。上午,这两家义务赔偿机关告知胥敬祥,他们已经将申请财政支付国家赔偿的报告呈递县里,目前在等待回信,什么时间赔偿到位不好说,因为决定权不在他们手上。

  当日下午,记者前往县财政局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说,局长在外出差,经联系回复称,没有接到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申请报告。

  记者随后走进鹿邑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谷庆林联系县长刘政后向记者答复说:“这个钱虽然今天兑现不了,但明天一定兑现!”

  从鹿邑县驱车赶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时天色已晚,副院长梁维在办公室里告诉胥敬祥,3天前就准备通知他来院领赔偿金,因为中院正在审理一起大案,审判工作任务艰巨繁重,事情就耽搁下来了。正好胥敬祥自己来了,明天保证让他领到赔偿金。

  胥敬祥彻夜未眠。他对记者说,今天(12月16日)对他而言是个特殊的日子,因为,今天还是他的生日。他是1961年阴历十一月初一生人,按农村习俗算,正好49周岁。

  12月17日上午11时许,胥敬祥从副院长张云周手中领到第一笔赔偿金时,禁不住热泪盈眶。张云周握住胥敬祥的双手说:“把这钱拿回去好好筹划日子。”

  下午1时许,胥敬祥来到鹿邑县法院领到了第二笔赔偿金,随后来到鹿邑县检察院领取了最后一笔赔偿金……

  总计达5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款被递进银行窗口,换来了一张崭新的银行卡。胥敬祥对记者说:“尽管这些钱不能换回我的生活和幸福,但我还算是个幸运的人吧。”

  在胥敬祥诸多心愿中,有一个最最重要———他要为父母立块碑。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