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集团董事长叶志翔“落马”_人民监督网 

浙江巨化集团董事长叶志翔“落马”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在浙江石化建材集团原董事长王先龙被判无期徒刑5天后,全国最大的氟化工生产基地掌门人、现年51岁的浙江巨化集团董事长叶志翔,因个人原因被有关部门调查。 但叶志翔的被查,也

    在浙江石化建材集团原董事长王先龙被判无期徒刑5天后,全国最大的氟化工生产基地掌门人、现年51岁的浙江巨化集团董事长叶志翔,因“个人原因”被有关部门调查。

  但叶志翔的被查,也让“中化重组巨化”一事的进程再生波折。

  一位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叶志翔在8月25日下午即被有关部门带走。和他一起接受调查的,还有其夫人,以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厂长。

  8月29日,一位巨化集团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证实,“根据公司内部通报,目前被调查的就是叶总和电化厂厂长两人。”

  本报记者还从权威渠道处获悉,叶志翔涉及的是“受贿”等个人经济问题,案件主办机关是浙江省检察院。但由于叶接受调查的时间“只有两三天”,所以上述调查机关还没有查实叶志翔的具体涉案金额。

  据衢州当地的人士称,巨化下属的三产企业存在着资金混乱的状况。相关调查部门人士证实了存在这种说法,称对此“亦有听闻”。

  或涉嫌“受贿”

  叶志翔受查一事,让巨化集团不少员工颇感突然。

  “我们事先并没有预料到叶总会被查,他在大部分员工心中的印象还是不错的。”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厂长陆建平说。

  巨化的一名员工表示,叶志翔“平常穿工作服,骑自行车上班,并且经常在干部大会上要大家会算四本账:政治账——党员领导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进去就没有权服务了;经济帐——一年至少几十万工资,为6、7万被抓真不值得;家庭账——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解散了;感情账——不要和私营老板感情太深,称兄道弟的,进去了谁也不理你了!”

  就在叶志翔被带走一天前(8月24日),其还在内部会议上倡导廉洁从业。

  在8月24日刊印的巨化集团内刊上,一篇文章称,“今年以来,公司少数干部涉嫌经济犯罪,给巨化产生了负面影响。叶志翔董事长强调,要更加做好巨化各项工作,尤其是在增加效益,推进改革,加快发展上取得成效,扭转被动局面和不利影响。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通过身边案例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洁身自好,筑牢反腐防线。要在制度设置上进行反思,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按规章制度办事,从源头上消除和控制腐败的产生,使干部能够健康成长。”

  在叶志翔被带走后,一名员工在内部论坛上直言,“现在来看,这段话非常幽默搞笑。”

  据一位巨化集团员工透露,“3月份以来,3名中级管理人员被调查时,公司内部一片震动,大部分领导都不敢声张,小心谨慎,生怕被牵连。”

  这3名中级管理人员,分别指的是,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玉良、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部原经理王剑峰和巨化集团热电厂原厂长江善强。

  但在6月份时,眼见风头一度已经过去,一直保持沉默的巨化公司高层开始在内部刊物上讲话,“我们的个别中级管理人员出现了违规违纪的事件,但我们要看到,绝大部分领导是廉洁自律的。”当时,为了规避风险,巨化还实行了更严格的新保密原则。

  在叶志翔出事之前,7月17日、27日和8月14日,周玉良、王剑峰和江善强因涉嫌受贿罪,已分别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此三人受贿的原因均为“涉嫌受贿犯罪”,而周玉良更多了一项“涉嫌贪污”的罪名。

  有巨化员工向记者表示,叶志翔被调查的原因同样为“贪污受贿”,其手段包括控制主流产品进出口。而巨化股份(600160.SH)证券办公室仍表示,目前,叶志翔的被调查仍是因“个人原因”。

  中化重组波折

  巨化集团一位中层对本报记者表示,“其实说起来,叶志翔受查也并不算突然。自从前年年底中化准备重组巨化后,巨化已经开始进行改制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事情和浙江建材石化集团颇为类似。

  2007年底,通过与浙江省国资委的谈判,中化计划一次性打包收购巨化与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两家企业各自51%的股权,并与两家企业签订了合作意向书。

  中化集团的如意算盘是,通过控股这两家地方化工公司,以杭州为总部打造氟化工业务平台。据了解,整个谈判过程由浙江省国资委主导。

  其中,中化集团的发展战略较符合巨化的改制思路,于是浙江省国资委便计划采用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中化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中化投入的资本金将不低于16亿元,持有巨化51%的股权。巨化集团的净资产约为23亿-25亿左右。

  不过,中化集团只需要与氟化工主业相关联的核心资产,另有约10亿的辅业资产,并未进入中化的控股范围内,而是以租赁的形式让其综合管理,每年支付利率。巨化要求中化保证这部分资产经营在3年内平稳过渡。

  不过,在巨化之前,浙江石建集团业已发生巨变。

  2008年6月,中化通过对浙江石建的增资,成为其控股股东。但仅仅一个月后,浙江石建原董事长王先龙即便被调查。

  一年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王先龙提起公诉。2009年8月20日,王先龙被判无期徒刑。

  王先龙被定罪的原因在于,2003年9月至2007年,其利用兼任石化建材控股的华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郑瑜明(华龙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金如朋、张瑞祖(均系民企老板)结伙,在台州市两项村民安置项目中,共同贪污6311万余元。王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98万元,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巨额损失。

  时至今日,中化与巨化的合作意向书,尚未落实。

  有媒体报道称,双方2007年11月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仅仅是意向,按照约定,还需要签署一揽子正式协议,但这些迄今未能成为现实。就解决巨化集团庞大历史包袱所需的近20亿元资金,中化集团和浙江省国资委仍在磋商。

  由于叶志翔被查原因尚不清晰,目前仍很难评估此事对中化重组的影响。

  对此,巨化集团一位人士仅不确定地说,“这次叶总被查,和中化重组一事应该没有必然联系。”

  8月26日前后,一份《省国资委主任传达的葛慧君副省长对巨化的五点要求》在巨化集团内部传达,其中特别提到了与中化的战略合作。

  这五点要求是:要求巨化各级干部要负起责任,确定企业大局稳定;要求加强危化岗位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是各级干部要深入现场,对重点装置要逐一排查;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工作;坚持与中化的战略合作方向不动摇;加强思想工作,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