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警方将通缉逃犯李新华抓捕

2007-04-04 09:51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郭军雨 刘晓俊 | 浏览:
李新华,男,户籍地:河南汝州市小屯镇朝川街1号院,经常居住地:郑州市南阳路198号裕华文清园1号楼6单元46号。身份证号:410482195212288719,汉族,初中文化,系刑满释放人员。

——三门峡、郑州两地警察真棒!一举将逃犯李新华抓获  

    穷凶极恶,法盲李新华被警方抓获后还想行凶

 
     2006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新华在三门峡市故意伤害他人,造成受害人的面部动脉血管破裂,面部软组织多处锐器伤造成大量出血,犯罪嫌疑人李新华逃匿。三门峡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紧急指派崤山路派出所出警。接到出警命令后民警王彦朝、屈江全驾车赶往案发地抢救受害人并进行调查,经医院抢救,受害人被缝合30多针,单个创口长度达4.5厘米,创口累计长度达15.8厘米。
 
 
图:假记者、假律师李新华被三门峡湖滨区法院(2007)第155号判决书认定为无业人员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李新华,男,户籍地:河南汝州市小屯镇朝川街1号院,经常居住地:郑州市南阳路198号裕华文清园1号楼6单元46号。身份证号:410482195212288719,汉族,初中文化,系刑满释放人员。李新华曾假冒《法制日报》法制与新闻杂志主任记者被曝光。  
 
      逃匿后的犯罪嫌疑人李新华对传唤的警察谎称自己是“律师、记者”,民警正气凛然的讲,你今天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你必须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接下来李新华通过关系向崤山路派出所施加压力,在派出所王琨所长的支持下,屈江全,王彦朝两位民警顶住压力,依法对李新华进行传唤。经三门峡警方立案侦察,犯罪嫌疑人李新华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害人的面部伤需经三个月后才能出具结果,三门峡警方依法将李新华“释放”.
 
                    
 
图:假记者、假律师李新华被三门峡湖滨区法院(2007)第155号判决书认定为无业人员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两个月后,“法盲”李新华,以为自己的事已经被“摆平”.李新华故意捏造事实,诽谤受害人,且公然在论坛、博客散布所捏造的事实,用以贬低受害人的人格﹑破坏受害人名誉(受害人已将其诽谤行为诉之法院).犯罪嫌疑人李新华还自称什么"铮铮傲骨, 坚如磐石",并且到互联网上发布帖子称:"扎根深山磐石中,任你东南西北风!老朽倒要看看你(受害人)有多大能耐,能把我搞到什么地步!我还是我!活的照样潇洒!!!!"为造势,李新华在互联网上到处公布自己的手机号码,欢迎任何人随时拨打,并向QQ群中发布信息称:对朋友有个交待吧,不然,大家还以为我李新华早已被抓起来判刑入狱了呢!猖狂之举令人发指。
 
       近日,三门峡公安局湖滨分局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下达(2007)18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已构成轻伤,犯罪嫌疑人李新华得知结果后逃匿。三门峡公安局崤山路派出所所长王琨及时向三门峡公安局湖滨分局领导做了汇报,分局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指示尽快组织警力打掉犯罪嫌疑人李新华的嚣张气焰并批示将犯罪嫌疑人李新华的QQ予以监控。根据知情人的举报,犯罪嫌疑人李新华有可能逃匿到山西其岳父家,4月3日,在崤山路派出所所长王琨的亲自带队下,办案民警到山西跨省进行抓捕。
 
     2007年4月3日晚上21点,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李新华李新华突然回到郑州的暂住地。三门峡警方布控的线人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郑州市公安局刘寨派出所警察紧急出警,将刚逃回郑州的犯罪嫌疑人李新华抓获,并通报三门峡警方。
 
    此时,三门峡公安局崤山路派出所所长王琨带领民警王彦朝正在山西寻找犯罪嫌疑人李新华的线索。得到郑州市公安局的通报后,所长王琨带领民警王彦朝驾车从山西返回.4月4日凌晨0点45分到达河南三门峡市,又渴又饿的民警用15分钟简单吃了碗面条,由所长王琨亲自驾车赶往近300公里外的省会城市郑州市。
 
    凌晨4点50分,经长途奔波到达郑州市公安局刘寨派出所,早已等候多时的郑州市公安局刘寨派出所所长,与三门峡公安局崤山路派出所所长王琨亲切握手。
 
    在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交接下,上午11点,一夜未眠的三门峡警方与郑州市警方交接完毕,犯罪嫌疑人李新华被三门峡警方带往警车,此时的犯罪嫌疑人李新华并无悔改之意,在看到几家新闻媒体记者的拍照后,犯罪嫌疑人李新华向恶狼一样试图冲破民警的警戒线殴打采访的记者。
 
    以下图片为:
河南电视台记者用隐蔽摄像机拍摄的精彩画面。
 
 
 
 

 
本图: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湖滨区法院(2007)第155号判决书认定为无业人员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图:穿红色内衣的为罪犯李新华,左为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崤山路派出所所长王琨
 
 
左:罪犯李新华,右: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王琨、王彦朝
 
 
左:罪犯李新华,右: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王琨、王彦朝
罪犯李新华试图冲破民警的警戒线殴打采访的记者。
 
 
左:罪犯李新华,右: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王琨、王彦朝
罪犯李新华试图冲破民警的警戒线殴打采访的记者。
 
 
 
 
 
 
左:罪犯李新华,右: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 王彦朝
罪犯李新华试图冲破民警的警戒线殴打采访的记者。
 
左:罪犯李新华,右: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 王彦朝
罪犯李新华试图冲破民警的警戒线殴打采访的记者。
 
 
左:罪犯李新华,右: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王琨、王彦朝
 
 
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控制
 
 
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控制
 
 
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控制
 
 
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押上警车,送往看守所
 
 
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押上警车,送往看守所
                                            
 
本图: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湖滨区法院(2007)第155号判决书认定为无业人员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