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一区委书记受贿落马 曾向徐国元行贿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正义网内蒙古9月29日电(记者 王冬梅) 因向原内蒙古赤峰市市长徐国元行贿而露出马脚,又因上行下效而与徐国元殊途同归,9月29日,原赤峰市松山区区委书记王玉良在呼和浩特市中

 

  正义网内蒙古9月29日电(记者 王冬梅)因向原内蒙古赤峰市市长徐国元行贿而露出马脚,又因上行下效而与徐国元殊途同归,9月29日,原赤峰市松山区区委书记王玉良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受贿罪领刑9年。

  2008年,王玉良在纪检机关调查原赤峰市市长徐国元违法违纪行为时因曾经向徐行贿而进入纪检机关视野,并于2009年1月被内蒙古商都县检察院决定逮捕。纪检、检察机关在查办其行贿行为时,又查出了他的巨额受贿行为。2010年4月,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就王玉良案件提起公诉,指控王玉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8万元、美元10万元。还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人民币5万元及2万美元,构成了行贿罪、受贿罪。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玉良犯受贿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审判机关认定: 2007年7月10月,王玉良采取让其亲属先转账后提现的方式,收受赤峰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38万元;2007年8至11月,王玉良先后数次收受赤峰国维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国10万美元、200万元人民币,徐国元受贿案发后,王玉良怕牵连到自己,委托他人将张国送给自己的钱物退还张国,法院对这一情节认定为其受贿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已经实施完毕;2006年春节前,王玉良收受原松山区太平地镇党委书记和镇长送来的10万元;2003年1月,王玉良以祝贺徐国元儿子出国留学的名义送给徐国元2万美元,2007年春节前,以过春节看望的名义送给徐国元5万元人民币,同时请托徐国元在提拔和任用上的支持和关照。

  因为王玉良在纪委调查中,如实交待送给徐国元钱款问题,同时在组织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坦白自己收受他人钱款的犯罪事实,审判机关认为,该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玉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其受贿所得人民币148万元、美元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玉良及其辩护人对法庭的判决没有当庭表态。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