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宣传部副部长卢新来受贿11万元被判10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的河南省济源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卢新来受贿案一审有果,收受11万元贿赂的卢新来被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995年,该市旅游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的河南省济源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卢新来受贿案一审有果,收受11万元贿赂的卢新来被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995年,该市旅游局征用南街居委会45.52亩土地,筹建王屋山大酒店。旅游局投入近700万元后,无力继续建设。1998年,时任旅游局局长的卢新来与济源市平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原某协商,以旅游局的前期投入作价600万元,双方合作建设酒店。为使卢新来降低作价金额,原某送给卢新来现金10万元。后卢新来未经集体研究同意,擅自决定将王屋山大酒店作价580万元,与原某签订了合同,将酒店名称改为沁园春大酒店。

  2003年六七月份,时任济源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的卢新来,主管招标设计、印刷《聚焦济源》画册工作,郑州新斗彩公司副总经理荣某为了承接该笔业务,安排公司业务员以信息费的名义送给卢新来人民币1万元,后该公司中标承接了此笔业务。

  案发后,卢新来已将上述两笔赃款退出。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新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卢新来已主动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