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原副市长周杰谈受贿:以前不知煤矿为何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周杰,山西省临汾市原副市长。5月12日,朔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 周杰涉嫌受贿案 。 检察机关指控:周杰在担任临汾市副市长期间,自2007年至2008年利用分管工业、民营经济、国有

周杰,山西省临汾市原副市长。5月12日,朔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杰涉嫌受贿案

  检察机关指控:周杰在担任临汾市副市长期间,自2007年至2008年利用分管工业、民营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等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0.2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文是根据周杰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和在法庭审理时所作的最后陈述整理而成。

  我是1962年5月生人,2006年担任山西省临汾市政府副市长。在临汾市工作期间,负责协助市长分管工业、交通、安全、民营经济等工作,2008年9月被免职。在此期间,我犯了严重错误,触犯了党纪国法。

  利用职务之便收下了煤矿等企业送来的钱物

  2007年至2008年,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煤矿等企业送来的钱物,我非常后悔,对不起组织的多年培养,对不起家人。

  邓某送给我200万元时,我当时没想那么多,觉得我和他比较投缘,就收下了。他为什么会送钱给我?我到现在才知道他肯定是冲着我这个副市长才送的,因为当时我是临汾市分管工业、煤炭的副市长。当我爱人问这200万元的来历时,我说:“你不要问了,你知道得越多越不好。”

  我还记得,一个矿业老板张某拿着该公司的文件找我批示时,我就直接批示国土资源局给予支持帮助。这当然走的不是正常的程序,正常程序应该是他先报到他公司所在地的县里,再由县里逐级上报到市里相关部门,再报到我这里审批。后来,张某送给我3万元,我本来是想把这笔钱还给他,后来考虑退回去影响比较大,而且3万元数额也不大,就收下了。

  有一次,在北京处理煤矿事故时,我认识了煤矿老板武某,我知道他有一个煤矿管理得不行,当时我就和他说:“你的煤矿管理得不行,得好好抓一抓,要不然我就给你关了。”后来,我就收下了他送来的10万元。

  对于送上门的钱财,曾有过拒绝但没能坚持到底

  为什么我会在临汾市工作期间犯下如此罪行?从客观上讲,因为我在担任临汾市副市长之前,长期在企业工作,先后任采煤队技术员、副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等职务,还担任过阳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多年的企业工作经历,让我养成了重业务轻学习的习惯。我到临汾市任副市长后,管的事情多了,更是放松了学习和对世界观的改造,渐渐地对社会上的一些歪风邪气丧失了抵制力,没能经受住金钱的诱惑,结果做了金钱的俘虏。

  从主观上讲,由于分管工作的性质,当老下级和企业领导送给我钱财时,我总认为这是我与他们感情好,是我的人缘好。对于送来的钱财,我也曾有过拒绝,但没能坚持到底,抱有侥幸心理,总认为自己工作很辛苦,还要承担领导责任。

  对自己成为一名罪人感到追悔莫及

  我从1981年参加工作,一直在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是企业把我从一个技术员逐步培养成企业高管人员,并送我深造学习。

  我对自己走到今天这一步成为一名罪人感到追悔莫及。这都是因为我在金钱的诱惑下,丧失了党性,没有管好管住自己,对于反腐工作的复杂性缺乏足够的清醒的认识,没有经受住诱惑。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知道我的这些行为是错误的。党教育我这么多年,而我却由于客观上工作比较忙,忽视了世界观的改造,忽视了学习,主观上自己忽视了廉洁自律,放松了警觉性,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触犯了党纪国法,现在回想起来追悔莫及。

  我欲哭无泪,我深深地感到,切不可贪小利而忘大义。我对不起组织对我多年的培养和教育,对不起养育栽培过我的阳煤集团,对不起养育我的父母亲和我的家庭。我毁了我的后半生!我错了!

  检察官点评:

  周杰出生在一个矿工家庭,父母对其寄予厚望。在他几十年的人生经历中,可谓一帆风顺,他走上重要领导岗位后,本应该在更广阔的天地里施展自己的才华,更多回报养育他的这一方热土,但一个“贪”字、一个“松”字,断送了他的政治生命。

  周杰的腐败行为再一次警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思想道德修养,任由私欲膨胀,最后的结果就有可能是被金钱俘虏,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越是职务高、权力大,越要警钟长鸣,越要加强世界观的改造。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无论形势如何变化,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正确的理想信念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艰苦奋斗的传统不能丢,遵守党纪国法的意识不能少。只有这样,才能自觉抵御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