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全国人大常委朱志刚涉严重违纪被“双开”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原全国人大常委朱志刚。 星岛环球网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原主任朱志刚,因严重违纪违法,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

原全国人大常委朱志刚

 

原全国人大常委朱志刚。

 

    星岛环球网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原主任朱志刚,因严重违纪违法,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和公职(即双开);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新华社引述中纪委消息,经查,朱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低价购买和收受他人所送住房。

  此案由中纪委领衔侦办,针对其经济问题的调查已在去年国庆前展开,但直至去年10月15日才正式“双规”(规定时间、地点交代问题)。

 

    朱志刚,1950年5月生,北京市人。1998年7月至2000年7月任财政部部长助理。2000年7月至07年5月,任财政部副部长,08年2月被任命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3月被任命为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属正部级。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