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贪污网假冒窃取镜像实施诈骗

2015-09-14 09:35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范光涛 | 浏览:
广东东莞不法分子假冒人民监督网的镜像,制作所谓的“中国反贪污网”,多次冒充人民监督网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图:广东东莞不法分子假冒人民监督网镜像制作的“中国反贪污网”

    广东东莞不法分子假冒人民监督网的镜像,制作所谓的“中国反贪污网”,多次冒充人民监督网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2013年初,人民监督网接到访民举报,广东东莞市不法分子租用一大厦内的写字楼的房间,假冒人民监督网的镜像并注册域名WWW.RMJDW44.COM 误导访民实施诈骗,人民监督网及时在微博和网站上发表声明提醒民众以防上当受骗。
 
 
    最近,广东东莞不法分子又注册了www.cnfantan.com域名假冒人民监督网的镜像并更名为“中国反贪污网”继续实施诈骗。经调查确认该域名是不法分子在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务中国购买,人民监督网拨打该公司的电话:0592-2577888 进行了投诉,至今未见结果。
 
    不法分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监督网的正常工作,给人民监督网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敬请各位网友注意甄别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