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新华外文书店会计侵占千万受审 称习惯财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正义网 | 作者:高鑫 | 浏览:
二被告人在法庭外候审。王鑫刚/摄 二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王鑫刚/摄 近日,56岁的原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蔡小红,涉嫌伙同他人贪污、侵占公司书款千余万元,被北京

二被告人在法庭外候审。王鑫刚/摄

二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王鑫刚/摄

  近日,56岁的原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蔡小红,涉嫌伙同他人贪污、侵占公司书款千余万元,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财务漏洞习以为常,10年侵吞书款达千万 

  上午10时许,蔡小红身穿橙黄色囚服被带入法庭。年逾六旬,她已头发花白,略带微笑走向被告席。 

  同案的张虹光一起被带入法庭,他身材高大,带着个眼睛,走向被告席时四处张望。“(我)曾因吸毒被劳教过。”他回答审判长讯问时声音洪亮。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桂杨庭前向记者披露,蔡小红从1991年至2000年间,侵占公司钱款次数上百次之多。 

  1958年成立的北京市外文书店,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1985年,31岁的蔡小红进入书店工作。 

  此后,北京市外文书店转变为股份制公司,并经过两次更名——北京王府井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而蔡小红的具体职务一直没变,她负责公司总店与下属各个门店之间的货款往来工作。 

  据起诉书指控,蔡小红伙同张虹光,利用她负责本单位与单位下属家门市间货款结算,及制作、保管相关会计明细账目等职务便利,采取截留转账支票、应收账款不入账等方式,将公司与各门市之间的部分往来货款予以侵吞,总额高达1060余万元。 

  检察官告诉记者,蔡小红供述中曾提到,外文书店自成立后,总店与各分店的账目一直对不上,大家都习以为常了。另外,公司的往来货款账目,竟都是由蔡小红一人负责。因此,她在拿走钱后,甚至不用去造假平账。 

  心存侥幸屡屡“帮忙”,潜逃4年因开房看球被抓 

  据蔡小红回忆,他们是在1989年认识的,一直是朋友关系,“交往一般吧”。而张虹光对他们何时相识“已记不清了”。关于蔡、张二人之间的关系,检察官描述为“说不太清楚”。 

  蔡小红说,张虹光向她借钱时,她只是想帮朋友一个忙。“因为他资金周转不来。但他说钱是能还上的。”张虹光知道她的工作是跟钱打交道,一共借走了1000多万。 

  2002年,她顺利退休。到2006年,公司开始全面清理、审理资产,发现账上出现巨额资金漏洞。随着清查深入,蔡小红侵吞款项的事漏了陷,被叫去公司对账时。 

  她找了个借口搪塞过去后,立即找到张虹光说,自己没有办法还钱,也没有用过这些钱,“如果人家找到我,我就实话实说,都是账上明摆的事。” 

  张虹光当庭承认,他与蔡小红商量后,一起逃去云南。但他又辩称,去云南是自己早有的想法,“那边的朋友之前就叫我过去,合伙做生意。” 

  到了云南,蔡小红自己生活,房租由张虹光支付。“我也不能去打工,只能拣点瓶子卖钱维生。”蔡小红说,那些钱她一分钱都没花。 

  2010年3月,张虹光去宾馆开房间看球赛时,用了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公安人员随后查出他是网上通缉的在逃犯,将其抓获。张带领公安人员将蔡小红抓获。 

  千万巨款已被挥霍,曾被用于购买毒品 

  检察官当庭指出,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被张虹光挥霍,一分都无法追回。 

  法庭上,蔡小红、张虹光均明确表示,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偿还侵占的千万元款项,但现已身无分文,没有偿还能力。 

  据蔡小红供述,张虹光在长达10年的借款期间,几乎没有还过钱。她每次找到张虹光催债时,张都说正在做一桩生意,等这桩生意做完了,就会有一大笔款回来,然后就可以连之前的也还上。 

  “没办法,只能让他试一试啦,万一做成了呢?”张虹光在后期借款时,虽然连之前的借款还没清还,但蔡小红只能抱着无奈、试一试的想法继续满足张的要求。 

  张虹光当庭说,自己并没有强迫蔡借钱,也不是每次都能借到钱,期间他曾分两次还过3万元的现金。 

  蔡小红2002年退休,为何作案止于2000年呢?检察官告诉记者,2000年左右,书店的业务方式发生了变化,下属门市可以直接向出版商订货,不需要经过总店了。蔡小红没法再接触往来款项,所以才停止继续作案。 

  张虹光承认,起初他在北京租了很多高档宾馆办公,将一部分钱用于房租费,还有日常的吃、喝、接待,蔡小红几乎没有“沾光”过。自己在外地做生意时也被骗许多钱。 

  检察官还指出,1998年,张虹光还曾吸过毒,而购买毒品的钱,也来自向蔡小红的借款。 

  量刑仍存争议 

  检察官认为,蔡小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伙同张虹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本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蔡小红为自己辩护时说:“这事是我办的,错误已经铸成,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她的律师为其辩称,蔡小红能如实陈述,并有悔罪表示,且她是初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另外,蔡小红交友不慎,而其公司的管理漏洞,也是造成蔡小红侵占款项持续10年之久的原因,希望法院对她从轻处罚。 

  张虹光为自己辩护道:我已经60岁了,现在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一天要吃4次药,希望法院能够轻判。 

  张的辩护律师补充,张虹光在构成该罪中具有从属性,他没有威胁、逼迫蔡小红将单位款项借给他,不具有伙同蔡小红贪污。起诉书指控的钱款,是由蔡小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的,张虹光只是向蔡小红借款做生意。事后,张主观上想还钱,但客观上没有还款能力。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正义网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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