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南交通肇事逃逸案受害者痛诉司法腐败

2008-07-11 20:56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姜浙 | 浏览:
呼吁司法公正,更要呼吁司法鉴定公正 人民监督网朱瑞峰记者:您好! 2007年3月9日01时42分许, 我妻余少华深夜下班回家乘坐人力三轮车途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 港大道与人民路交

——呼吁司法公正,更要呼吁司法鉴定公正

    人民监督网朱瑞峰记者:您好!                            
    2007年3月9日01时42分许,我妻余少华深夜下班回家乘坐人力三轮车途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被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钱声力因醉酒驾驶悬挂“粤P05106”的假牌车辆以追尾形式撞成重伤至今瘫痪在北京海军总医院的病床上,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海军总医院等北京四家医院诊断为:“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不完全性四肢瘫,大小便失禁,双手功能障碍等病症”。

    2007年4月20日根据浙江省苍南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苍公交认字(2007)179号认定,钱声力驾驶假牌车辆在人行横道上肇事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余少华和王苏荣无责任。(在此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公安交警部门严重违纪违法办案,办理假案,包庇犯罪嫌疑人,更改机动车扣车日期及检测日期,我以《一个弱者的呼唤请救救我的妻子!》为题向上级有关领导,纪委,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情况,于2007年10月初得到时任公安部周永康部长等多位领导的批示……至今无人敢查此案,我信访当地公安说我要和政府对着干)
    2007年4月18日经我要求后,苍南县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法医为余少华做伤势程度的鉴定。根据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苍检技医鉴(2007)097号鉴定书结论:余少华系车祸,致使其颈椎椎间盘、腰椎椎间盘突出。评定其伤势程度为轻伤。(因当地浙江省苍南县龙城中医院、浙江省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只诊断出头部外伤综合症,多处软组织损伤,颈、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小便有时不能自控等病症,漏诊颈脊髓损伤、不完全性四肢瘫、大小便失禁、双手功能障碍等病症,由于病情愈加严重,于2007年5月15日转北京治疗至今。)
    2007年4月24日肇事逃逸驾驶员钱声力对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法医做出的余少华伤势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由于医院漏诊余少华的病症,我也于2007年9月18日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对余少华伤势程度与车祸因果关系重新鉴定。
    从2007年9月18日向公安交警部门书面申请对余少华伤势程度与车祸因果关系鉴定已过去时间9个月有余,为配合鉴定,我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供了在六家医院住院治疗的所有病例复印件和所有的影像资料及医院诊断证明。余少华在海军总医院的治疗过程中,海军总医院多次催促需要病人所有的影像资料作医疗对比使用及专家会诊使用,而公安交警部门迟迟未归还余少华所有的影像资料,延误伤者治疗……
    在全家人的左顾右盼中,2008年6月5日,我们终于收到了由浙江省苍南县公安交警部门转来的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结论(声称在浙江省公安系统内不再委托鉴定)的《鉴定书》,但结果却让人非常意外。根据浙人伤鉴(2008)第21号文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余少华的颈椎病、腰椎病与2007年3月9日交通事故所受外伤无因果关系,但外伤可诱发或加重原有颈椎病、腰椎病的症状;其枕部肿胀、右软组织稍肿等多处软组织挫伤未达到轻伤程度。
    鉴定结果对余少华转北京治疗过程中北京等四家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及详细的住院病例资料(复印件均盖有医院住院病历复印校对章)只字未提。隐瞒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海军总医院等北京四家医院为余少华诊断的“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不完全性四肢瘫、二便失禁、双手功能障碍”等病情的意图为何?经请教在北京多位中国医学界脊髓、神经科著名专家及通过网上资料查阅,我们得知脊髓损伤是由外力撞击引起的。那这个“外力”来自何处?难道受害人的颈脊髓损伤与车祸没有直接关系吗??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一条规定:被鉴定人如果由车祸导致的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不完全性四肢瘫,大、小便失禁,双手功能障碍等,其损伤程度符合重伤标准。
    而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所做的临床医学司法鉴定没有到医院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原因为何?对于受害人申请的伤势程度鉴定,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只取受害人整个医疗过程中受伤最轻的部分作为鉴定结果为何?请问鉴定报告中所谓的“原有颈椎病、腰椎病的症状”有何医学科学根据?法医的鉴定标准是什么?依据是什么?难道隐瞒北京等四家医院的病情诊断也是有标准依据的吗???如此舍本取末,如此断章取义,鉴定结果怎能令天下人信服?把医疗影像资料建议性意见凌驾于临床医学诊断之上,违反司法鉴定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及客观鉴定原则,存在虚假鉴定的故意。这让人不禁怀疑,是否医学司法鉴定权威可越过临床医学病情诊断自行定论???敢问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对北京等四家大医院的诊断结果做如何解释?如此鉴定,是否有意帮交通肇事逃逸者逃脱刑事责任的嫌疑??
    余少华在车祸以前一直参加羽毛球运动,身体健康,生活乐观。但从车祸当日(2007年3月9日)始就从未离开过病床,至今已一年零三个月多,医疗费用已超60万元之巨,交通肇事逃逸者拒付医疗费,拒不承担责任,而我妻却依旧瘫痪在海军总医院的病床上,身心饱受病魔摧残。不禁让我们全家人痛心疾首。受害人的权益由谁来保护?如何保护?恳求天下“包公”能同情受害者,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更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恳求公安部责令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终止对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浙人伤鉴(2008)第21号虚假鉴定书的执行,  根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请求公安部主持召开由脊髓科、神经科、骨科、秘尿科等多学科医学专家和多家北京权威鉴定机构共同开听证会。对于公安交警违反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和《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程序》第六条规定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剥夺受害人权益的要追究责任恳求司法部和浙江省政法委撤销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浙人伤鉴(2008)第21号虚假鉴定书的文号,彻查违反司法鉴定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及客观鉴定原则,故意存在虚假鉴定的责任人员。为受害人主持正义,还原事实,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此虚假鉴定涉及到浙江省检察院法医、浙江省法院法医、浙江省公安厅法医。
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办假案 
一、肇事逃逸驾驶员钱声力没有投案自首:
     交通事故发生在2007年3月9日01:42分,报案后交警40分钟才到达事故现场,拒绝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没有组织力量追查肇事逃逸车辆。我于2007年3月9日约15:30左右向办案民警陈明镇(声称当时去苍南县钱库镇办案刚回办公室)提交了肇事逃逸车主姓名钱声力、身份证号、车牌号、详细住址、住宅电话、手机号及事故发生时的录像资料打印件等,陈明镇说过些时间去找车主,让我别管了。到2007年3月14日、16日、17日办案交警陈明镇和吕存理声称已找到车主钱声力,但驾驶员还没找到,车是别人借去开的,钱声力不说。
二、交警部门更改肇事车辆扣车日期、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日期:
     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报告日期为2007年3月14日,而肇事车辆从2007年4月5日前多次停在苍南县龙港交警中队门前后驶离,多次停在苍南县龙港镇银宛大厦车库内。于2007年4月5日前一直在路上行驶(有多人作证),难道这无牌车辆被扣后还能上路行驶吗?这说明扣车日期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日期系伪造,其目的何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称钱声力后来到交警中队投案自首
  此投案自首时间为何年何月何日何时?有无法律依据证明投案自首……?是真投案还是假投案?难道交警说投案自首就是投案自首?难道投案自首后无牌车辆还能上路行驶达一个月之久?此车从1992年起就在苍南县道路上行驶至事故发生,难道从无查处过?谁是无牌车辆的保护伞? 
苍南县交警大队长魏建华从头至尾操作此事?
     苍南县交警大队长魏建华在事故发生后约15天左右,两次委托苍南县电信局副局长谢卫红和原苍南县电信局龙港支局长朱千峰以一万元左右全部解决事故案件,由于病人临床表现、病人体征非常严重,病情还没查明,我提出要求钱声力先支付医疗费用,等医疗终结后好协商处理,对方知道病情严重拒付医疗费用至今,这充分说明魏建华从始至终了解此案,参与此案,不管受害人的现状,为钱声力做说客,为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运作,操控办假案之嫌疑?
     由于交警违法违纪办案,我信访后于2007年10月初得到时任公安部周永康部长的批示,2007年10月14日,温州市公安局法医陈根宝等二人来北京海军总医院为余少华做司法鉴定,据医院李宗辉主任告知,法医刚到医院还未见病人就首先怀疑病人在装病,是假病。后我让法医回避,但无效的司法鉴定书已出来。也同样隐瞒北京四家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内容。同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内容一样。 
 恳求人民监督网为受害人呼吁司法公正,同情受害者!                 
                                                         姜浙
                                                    2008年7月10日
朱瑞峰记者:
 
你好!
此份报告曾于2007年10月份得到原公安部周永康部长的批复。
报告内容供您参考。
一个弱者的呼唤请救救我的妻子!
关于要求追究浙江省苍南县龙港交警中队违法、违纪办案责任的
报   告
报告人:姜浙   男子  汉族   45岁    苍南县人   
住苍南县龙港镇港河路    电话:13626576268    15911063569
2007年3月9日凌晨1时50分许,肇事逃逸驾驶员钱声力(驾驶证号:330327680531021)驾驶悬挂“粤P05106”号牌、且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假牌车辆,从龙港镇人民路南往北行驶。途经龙港镇龙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百一自选商场前人行横道时,因醉酒驾驶从后侧方追尾撞翻我妻子余少华和服务员王苏荣乘坐的正在正常行驶的三轮车,致使二人严重受伤住院治疗(其中我妻子余少华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颈髓损伤、瘫痪等病症,至今还在治疗中)。而肇事驾驶员钱声力当即驾车逃逸。
由于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但因为交警部门违法、违纪、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行为致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肇事者不提供治疗费,使受害人至今瘫痪在病床上,主要原因:
8         事发后,受害人及时报警,但龙港交警中队在五十分钟后才抵达现场,并且在到达现场后未采取抢救、勘查、现场拍照等措施,仅取走肇事车辆逃逸时遗留下来的车辆保险杠和大灯一走了之,而不立即组织追捕肇事逃逸车辆。办案中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五章第三节第三十四条:“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9         由于交警部门的漠视,伤者在自己家属的护送下被送到苍南县龙城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在俩受害者前期住院18天治疗期间,龙港交警中队未向受害者调查取证,了解有关案发情况。这样办案不仅严重违纪违规,而且有意识在袒护肇事逃逸者逃避处罚。
10     由于有义务协助交警追查肇事逃逸车辆,本人于2007年3月9日16时20分(当天下午)向办案民警提供了肇事逃逸车辆的车牌号、车主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住宅电话、手机号码及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打印资料(该事实有人证)以证明驾驶员有醉酒驾车肇事逃逸的嫌疑,要求办案民警抓捕肇事逃逸嫌疑人及车辆,要求及时对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取证,否则七天后自动删除。但不知为何,经办民警却视若无睹,不采取任何措施。使肇事车辆和驾驶员未能及时归案,仍然逍遥法外。但在2007年4月20日,龙港交警中队突然在事故认定书中无故认定肇事逃逸驾驶员有投案自首。此事令报告人百思不得其解?办案中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节第三十一条:“……发现当事人由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第五章第二节第三十二条:“……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第五章第五节第四十六条:“……交通肇事者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的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1     2007年3月13日,肇事车辆经温汽学[2007]车检5000459号关于粤P05106轿车的技术检查报告得出该假牌车的制动性能差,且为无牌车辆,鉴于此,该车应该依法扣留没收销毁等处理。但事后该车却多次在龙港镇道路上行驶,其中三次停在龙港交警中队大门外,而后离开。二次停在龙港银苑大厦车库(该事实有人证实,本人也多次看到)。请求调阅银苑大厦物业管理监控录像资料。在2007年3月14日以前交警部门并没有和肇事者及受害者进行谈话及调查笔录。根据以上情况为何要伪造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日期时间?(正确的技术检验报告是检验人签字日期2007年4月9日)。那只有一个目的,说明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有投案自首”以减轻其罪责,交通部门是否有上下串通包庇交通肇事逃逸者,伪造办案事实之嫌疑?
12     龙港交通中队未依法让肇事驾驶员缴纳事故押金。伤者从入院治疗至今(尚未治愈,还在治疗中),仅医疗费用就已花费20万之多(该款系报告人向亲朋好友东借西凑的),但肇事驾驶员除了在2007年3月18日以车主身份缴纳2000元押金后(非以驾驶者身份),其余至今未向受害人提供治疗费用。为此,报告人如今已无力支付剩余巨额的继续治疗费用。请问交警部门对假牌车辆在斑马线上撞击别人致重伤而肇事逃逸的驾驶员钱声力就不能采取任何的行政措施,能使受害人得到有效医治的医疗费用吗?
13     依据事故认定书所认为的事实,肇事逃逸驾驶员依法应受到交警部门等行政处罚,但其至今未受到任何的处罚(包括拘留、暂扣驾驶证、驾驶证扣分等处罚)如该肇事逃逸者再驾车肇事,责任该由谁负责?办案中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给予拘留处罚……”。
14     要求交警部门对肇事逃逸驾驶员当时逃逸的去向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醉酒状态)?车辆在何处修理保险杠及车大灯?(是否有醉酒状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包括报废、偷盗、及走私车辆等)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由于交警部门处理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其不仅包庇、纵容了肇事逃逸驾驶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报告人作为受害人的家属,恳请有关部门能就此事本着“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理念,将此事调查清楚,并督促交警部门秉公办案,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请问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受害人拥有整个案件的知情权吗?请求恢复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切盼回复!
此  致
 
报告人:姜浙
2007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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