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交警打死人 新华社调查"千人抗议掀翻警_人民监督网 

网传交警打死人 新华社调查"千人抗议掀翻警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5月13日,网传已经死亡的曹敏俊(右)在衡东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近日,网络上出现帖子《湖南衡东交警打人 千人抗议掀翻警车》引发网民极大关注,其中还有网

  5月13日,网传“已经死亡”的曹敏俊(右)在衡东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近日,网络上出现帖子《湖南衡东交警打人 千人抗议掀翻警车》引发网民极大关注,其中还有网民称,被打的摩托车司机曹敏俊“已经死亡”。记者13日赶赴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调查发现,“曹敏俊死亡”属谣言,记者在医院亲眼见到了曹敏俊并与其进行了交谈,曹敏俊对于自己被传言“死亡”感觉“很尴尬”。此外,衡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已经对相关事件进行了调查处理,虽依法执法但作风粗暴的交警部门的相关执法人员受到处罚。

  网传交警与摩托车主起争执

  网帖《湖南衡东交警打人 千人抗议掀翻警车》称,2011年5月11日,衡东交警在衡东街头执法时与一骑摩托的小伙子发生争执,事后4名交警“殴打该小伙子致重伤”,小伙子因伤势严重送当地人民医院不敢接,后送往市里医院。

  该网帖还称:后来“群众愤怒了,他们看不下去了,他们自发把警车掀翻了”。网帖还附上了一组现场照片,其中两张照片为两辆牌照分别为湘D 1037和湘D 9255的警车侧翻在地。

  随后,竟然又有网民发帖称,被打的摩托车司机曹敏俊“已经死亡”。

  5月13日夜,记者在衡东当地的县人民医院8楼5床见到了正在疗伤的摩托车主曹敏俊,妻子唐玲正陪伴在他身边。曹敏俊今年33岁,曾经在一家物流公司当司机。他说,这两天通过手机上网,了解到有网民传言自己已经死亡一说,自己“很尴尬”。

  两警车被围观群众泄愤掀翻

  曹敏俊告诉记者,5月11日早上,因担心儿子在上学路上贪玩,便骑着牌号为“湘D3U512”的摩托车跟随儿子上学。八点左右,在行驶至兴衡北路路口时被交警陈肖虎拦下。因自己的摩托车加装了遮阳伞,陈肖虎要求扣押摩托车并拆除遮阳伞,曹敏俊不同意扣车,在自己想先打个电话的要求被拒之后,他“觉得心里不舒服”,便与现场三名交警有了肢体冲突,在拉扯过程中曹敏俊与摩托车一同倒地,之后他有短暂昏迷状态。随后曹敏俊被赶到现场、与自己相熟的一位叫谭星华的交警送往医院。

  记者看到了衡东县人民医院当天的检查情况报告是:曹敏俊内脏、骨骼等均未见异常,但身体左侧胸前有明显红肿,且有一长约12厘米皮肤擦痕,颈前部有皮肤红肿现象,左脚大拇趾明显肿胀压痛。5月12日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的MRT诊断报告单显示,曹敏俊颈椎、胸椎、腰椎均未见明显异常。

  衡东县纪委和衡东县监察局出具的此事调查报告显示:衡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按110报警中心指令,安排治安大队副队长许雪剑等4人出警并于8点55分赶到现场,围观群众先后将治安大队出警车(牌照湘D 1037)和县交警大队留在广场边上的警车(牌照湘D 9255)掀翻。之后衡东县委书记刘运定到现场进行喊话疏导,群众陆续散去。

  执法人员执法粗暴受到处分

  事件发生后,衡东县立即成立了由县纪委和县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事情经过进行了调查。

  调查组认为,尽管本次执法属于例行的正常执法,且在执法过程中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符合有关政策,但在执法过程中,却引发了围观群众掀翻警车、堵塞交通的纠纷,交警执法人员在本次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缺乏耐心。决定给予相关人员和单位以下处罚:

  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刘晓红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交警大队城关中队中队长陈万秋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干警和职工等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纪委、县公安局纪委分别追究其纪律责任。

  鉴于县公安局平时对干警教育管理不严、疏于管理,对此次突发事件反应不及时、处置不力,调查组向县委建议对县公安局党委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针对有网民在“围观”此事件时,制造和传播当事人“死亡”谣言一事,有律师指出这是玩火的行为,切不可尝试。北京律师孙树理说:“对于网络上的事件,网民可以‘围观’,也可以发帖、跟帖,但万不可制造一些完全不符合实际的谣言,同时其他网民也不要盲目把这些谣言进行转发,因为这种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已经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