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违法? 深圳“海上皇宫”何以频“变脸”_人民监督网 

合法?违法? 深圳“海上皇宫”何以频“变脸”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2005年 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其一直照常运转 2010年1月 媒体监督下,广东省海洋局成立调查组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认定海上皇宫非法占用海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0年5月

 2005年

  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其一直照常运转

  2010年1月

  媒体监督下,广东省海洋局成立调查组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认定“海上皇宫”非法占用海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0年5月

  法院判决要求“海上皇宫”拆解,恢复海域原状

  2011年2月

  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向“海上皇宫”颁发了“养殖登记证”,“海上皇宫”由此获得经营休闲渔业的合法资质

  2011年3月2日

  广东省和深圳市海洋部门和龙岗区政府核查,认定“海上皇宫”非法占用海域,龙岗区政府责成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收回其擅自发放给“海上皇宫”的“养殖登记证”

  3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政府通过官网在线发布消息称,经广东省和深圳市海洋部门和龙岗区政府核查,认定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海域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占用海域,龙岗区政府已责成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于3月1日收回其擅自发放给“海上皇宫”的“养殖登记证”。

  此前,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向媒体发出的公开《说明书》中曾如此解释“海上皇宫”:综合考虑“符合功能区划”、“资源利用最大化”及“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等多方面因素,经过反复调研论证,达成一致意见,认为不能采取一拆了之的简单方式,而最终决定将该“构筑物”拆解拖离后,要求其改造成为一个养殖渔排和一个休闲垂钓渔排,纳入东山湾浅海养殖区红线范围内,作为休闲渔业项目依法依规对外经营。该局还强调:“根据《深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03-2015)》和《龙岗区海上垂钓渔排暂行规定》,经改造成休闲渔排和养殖渔排后,既符合功能区划的要求,又符合其公司经营资质要求,可以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海上皇宫”,就此经历从“非法”到“合法”再到“非法”的一波三折。

  “海上皇宫”何以频繁在“法”的两边转换身份?

  “海上皇宫”数度“变脸”

  “海上皇宫”始建于2003年,但其进入公众视线却是在2010年1月。因为,这座耗资亿元的海上豪宅被发现竟是违法建筑。2010年1月20日本报曾以《“海上皇宫”未来命运考验,“财大”还是“法大”?》为题作过报道,指出该建筑自2005年起就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2008年,深圳市龙岗区渔政渔监大队已依法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限期恢复海域原状。但因为“后来上面有领导发话说,要保持现场”,遂不了了之。

  记者曾就“海上皇宫”有关事宜采访过“海上皇宫”的老板郭奎章。郭奎章表示,该项目已得到广东省海洋局有关领导的批示,可以“先试先行”。谈到龙岗区渔政渔监大队的行政执法时,郭奎章认为,这只是因为省里和地方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解不同,“海上皇宫”不可能被拆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海上皇宫”曾数度“变脸”,以求洗脱“违建”之名。

  2006年前后,“海上皇宫”以发展“休闲渔业”为名,向深圳市龙岗区海监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但未获通过。2007年,“海上皇宫”又以扶贫为名,与东山湾东渔社区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以一年8万元的价格,获得10万平方米海域的使用权。

  2009年,“海上皇宫”方面在写给广东省海洋局的申请中称:“海上皇宫”的经营者海上精英娱乐公司是一家以“海上公益活动项目”等项目为专业的非营利性公司,要把国际高端海上休闲运动引入中国的百姓生活。

  尽管多次“变脸”,“海上皇宫”仍难以洗脱“违建”之名。2010年5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拆解执行工作。“海上皇宫”所属的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自行安排近40多人的专业队伍进行了拆除。龙岗区法院解释称,之所以采取拆解的执行方式,是因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对海洋环境影响最小,不会造成新的污染;执法成本低,执行安全性高”。

  记者曾实地探访拆解后的“海上皇宫”,发现拆解后的“海上皇宫”与原来相比,在外观上有了很大变化:其主屋部分仍位于原来位置,其他两块散落于东西两侧,相距不过数百米开外。西侧为原来的游泳池和侧屋,东侧则是原来的前门花园。

  龙岗区相关部门经过勘察确认后,认为被非法占用的海域已实现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执行目的。因此认定,“海上皇宫”一案的执行工作顺利结束。

不作会所成不占海域理由

  2011年2月,“海上皇宫”经过拆解处置后,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向其颁发了“养殖登记证”,“海上皇宫”由此获得经营休闲渔业的合法资质。该登记证显示,“海上皇宫”所属东山湾养殖区域,养殖户名为郭菁丽,渔排编号D126,养殖类型为“养殖休闲”,使用年限两年。该证件显示“海上皇宫”使用海域面积为2980平方米,但据记者实地观察,当时渔排养殖面积仅有100平方米左右。

  “海上皇宫”有关人员曾对媒体表示,“海上皇宫”预备在今年5月1日对外正式开放,营业收入将捐赠用于环保和海洋事业,同时也愿意将海上浮岛馈赠给相关海洋研究部门。

  采访期间,有深圳市民向记者表示,“海上皇宫”经拆解即合法,这不免令人感到诧异,如果说原来“海上皇宫”被定位为违法建筑,是因为非法侵占海域,那么在将整个建筑拆分为3部分并进行分离后,就不存在非法侵占海域的问题了吗?分拆后的部分不也侵占了新的海域吗?另外,增加100多平方米的水产养殖网箱并没有根本改变“海上皇宫”的结构,但它摇身一变就成了“合法建筑”,这样的“变身”是否有法律依据?

  针对这些问题,龙岗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不拆掉“海上皇宫”是为了防止造成海域污染,为了保证相邻养殖户的财产人身安全,而且在海域浅海处限制了大型拖船的进入。如果采用爆破拆毁、整体拖离拆迁等方案则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形成安全隐患。因此,才会采取这种拆解的处理方式。至于侵占新海域的问题,这名负责人则解释说,只要“海上皇宫”按照养殖渔排和垂钓渔排进行经营,并对外开放,不作为私人会所,就不存在侵犯新海域的问题。“海上皇宫”之所以能从“违法”转为“合法”,是因为“海上皇宫”已经按照规定更改了经营项目,成为对外开放的休闲垂钓排,不再是私人会所。因此也就具有了合法性。虽然现在它的养殖面积未达到“养殖登记证”上的要求,但有关部门一定会按时监督它完成整改,从而彻底符合合法建筑的有关条件。

  但是,并非所有公众都认同这样一种解释。广东律师谭泽先说:“‘爆破拆毁、整体拖离拆迁等方案均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形成安全隐患’的说法以及‘海上皇宫’拖到新海域后是否会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都需要有关部门拿出权威性的评估报告。如果没有相关评估报告,这个结论就值得商榷。”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吴奕新说:“这种整改有些避重就轻的意味。以休闲渔业作为幌子,搞的还是私人会所那套把戏。难道只需要申报一纸养殖登记证,就都可以圈海为王,搞会所吗?”

  新的质疑引发了新的争论,但就在人们认为此事即将告一段落时,事情又有了新的变化。3月2日,深圳市政府在线发布消息,称“海上皇宫”非法占有海域,属于非法建筑,将依法得到处理。

  关于“海上皇宫”的这番变化,记者采访了部分深圳市民,他们认为,如果简单拆掉确实会造成污染浪费的话,不妨将其没收作为公共资源向公众开放。但这样的充公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透明。此外,还要考虑到,如果真的作为公共场所对外开放,是否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是否会影响附近渔民的日常生活,这些都是当地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

  3月4日,记者就这些疑问致电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但农林渔业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切尚在调查之中,未有定论,处理结果随后将对外公布。

记者手记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深圳市政府在线发布消息,称“海上皇宫”非法占有海域,属于违法建筑,将依法得到处理,但其中仍有诸多问题尚待厘清——

  “海上皇宫”始建于2003年,2005年时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在2005年至2010年这5年间,“海上皇宫”始终屹立不倒,执法部门的立案、查封均不能阻止它的照常运作。是什么力量让它练就了一身“金钟罩铁布衫”,可以置法律的权威于不顾?真的是因为它得到了有关领导的口头批示?那么,在法治社会里,到底是“人”大,还是“法”大?

  在媒体曝光之后,政令立刻出现如此大的反转,不免令人怀疑其中是否另有隐情。深圳市政府在通告中称,“龙岗区政府已责成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于3月1日收回了其擅自发放给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菁丽的‘养殖登记证’”。既然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是“擅自”发放了“养殖登记证”,那么在这“擅自”发放过程中,必然存在行政违规之处。如果不能调查清楚,给公众一个交代,那只会引发更多的猜测联想,最后伤害的是地方政府自身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