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超12亿判六年 办案避重就轻?_人民监督网 

集资诈骗超12亿判六年 办案避重就轻?

2016-11-09 11:46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朱瑞峰 | 浏览:
据公开报道,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判决了一起企业主非法集资12亿3千多万元、造成受害群众损失多达1亿3千万多元的案子,被告人王炫蕴(原宁波芊姿若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监督网讯 记者 朱瑞峰】据公开报道,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判决了一起企业主非法集资12亿3千多万元、造成受害群众损失多达1亿3千万多元的案子,被告人王炫蕴(原宁波芊姿若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从已知的公开信息来看,本案的审理判决中没有提及案发之初公安机关调查的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指控,与群众举报的犯罪事实严重不符。有期徒刑6年,量刑之轻与涉案金额高达12亿3千多万元之间有巨大反差。与浙江省几年前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吴英案的涉案金额7亿多元和死刑判决形成强烈对比。
 
    经受害群众举报,奉化王炫蕴案显然与吴英案吸金手法雷同,均存在用个人名义或企业招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此外,王案还有虚构与某银行行长合作POS机套现理财项目、骗取多达数亿元巨额公众资金的情节,该案涉案金额的大笔款项系由此骗局套取。
 
    据公开报道,被告人于2015年9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由此产生的疑问是,被告人当时供述的犯罪事实是否包括上述虚构的与银行行长合作的POS机套现理财项目?如有隐瞒,司法机关应立即展开调查,查明真相,严肃处置。
 
    若确有其事,此案应追加诈骗罪名,予以严惩。如被告人当时确已供认上述诈骗犯罪事实,则本案审理中为何未追究其诈骗罪责?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是否涉及违规违纪违法?
 
    据报道,受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被告人起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企业经营也并不差,而她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也没有用于奢侈挥霍,均被用于企业经营和还息中。
 
    对此,受害者指出,被告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家庭生活的破坏冲击和对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造成的恶劣影响,与企业经营好坏并无直接关系。不知受理该案的法官对记者表达的上述这番话是何用意?法官对奢侈挥霍的定义是什么?而被告人在集资诈骗期间购买名牌豪车、高档别墅、名贵手表、频繁出境前往港澳度假、经常光顾KTV等消费方式,怎能不算奢侈挥霍?
 
    据报道,被告人造成受害人陈某等人损失1亿3千多万元,其中有人损失高达近亿元。但是案发后,被告人并没有积极主动设法退赔受害者损失。奉化人民法院的法官为何只给被告人轻判刑期6年罚款30元?如何以儆效尤?
 
    吴英案与奉化王案所涉资金额度相差近一倍,前者被判死刑,经国内外舆论呼吁才改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反观奉化王案所涉金额较吴英案多出近一倍,王案不止涉案金额之巨为浙江省罕见,又存在诈骗事实,却只判六年刑期罚金30万元,仅此而已。
 
    两相对照,难以服众。如果吴英案的被告人吴英罪有应得,判决公正,那奉化王案的被告人王炫蕴就判得太轻,相关责任人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之嫌。如果奉化王案的被告人王炫蕴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公正,量刑适当,则吴英的死刑改死缓被判得大大过重,量刑有严重瑕疵。
 
    那么,这两个案件是否使用同样的量刑标准?奉化王案的判决是否够得上司法公正?如何向受害群众交代?如何挽回被告人恣意枉法诈骗集资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
 
    以上各个问题请有关各级责任人正面回答,如有不明或非法隐匿情况,必须展开严肃调查,接受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报纸原文
7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12亿
昔日“女能人”昨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http://www.fhnews.com.cn  奉化新闻网 

    奉化新闻网讯 7年里,企业主王某以各种理由非法吸收资金达12亿元之多,涉已知受害人24名。昨天下午,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王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王某在江口街道经营了一家服饰店和一家服饰公司,是昔日众人眼里的“女能人”。从2008年起至2015年9月,王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企业经营需要周转资金、刷POS机需要流动资金为由,通过支付月利息1分至6.5分或日息0.3分至3分的方式,向陈某、毛某等20多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亿3千多万元。7年里,共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近12亿5千多万元,造成陈某等人损失1亿3千多万元,从个体看,损失从万余元至近亿元不等。

 在已知的受害人里,单某和应某是王某借款时间持续最久的,7年多里分别被变相吸收资金近200万元和近300万元,各损失10多万元和100多万元。其中,从2008年起,王某向单某多次以买厂房、进货为由借款,最多一次借了160万元。越到后期,王某在资金周转上愈发无奈,非法吸收资金也愈发无所顾忌,借款额呈走高趋势。从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王某以高息多次向被害人陈某借款,据银行交易记录,陈某向王某汇款共计4亿多元。被害人毛某在2015年1月至6月短短5个多月里,共汇款给王某1亿3千多万元。

 如何归还高额本息,王某的做法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她因无法填补漏洞,归还本息,于2015年9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市人民法院,记者看到光此案的案卷就达10多卷,里面布满各种借条和王某手写的账目。受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被告人起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企业经营也并不差,而她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也没有用于奢侈挥霍,均被用于企业经营和还息中。但因为数额巨大,到后来,被告人自己连账目都有些搞不清了。面对社会上有些高额利息的民间集资,法官提醒市民,千万要注意风险。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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