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枉法裁判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濒临破产_人民监督网 

河南法院枉法裁判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濒临破产

2022-10-13 16:01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杜顺利 | 浏览:
夜明珠公司把造价6200万的河南兰考县光伏发电站总包给许继集团,后者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新乡市辉县一家没有光伏施工经验的建筑公司。

——夜明珠公司还能否等到那个迟到的正义

  我是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明珠公司)股东杜顺利。在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河南省高院枉法裁判,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的事实置若罔闻,有意偏袒当地企业许继集团一方,作出错误判决,致使夜明珠公司损失超过1.5亿元,让这家成立近20年的民营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

    在上述判决生效后,许昌中院拒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申2041号中止执行裁定书,执行法官公然违反办案程序,徇私枉法办人情案,违规将杜顺利列为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未送达、未生效时违规查封公司和杜顺利名下银行账户等资产数千万元,不仅给企业和杜顺利带来灭顶之灾,而且严重破坏了河南的投资和营商环境。

    我公司走投无路之时,现特将有关情况向《人民监督网》反映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案涉电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系不合格工程,且责任在于受托方许继集团。但河南高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已查明事实置若罔闻,再审时强行判决夜明珠公司向许继集团支付不合格工程的巨额工程款,远远超出案涉电站实际价值

    2013年,夜明珠公司把造价6200万的河南省兰考县光伏发电站项目EPC总包给许继集团,许继集团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新乡一家没有光伏施工经验的建筑公司。电站并网试运行后,经双方联合检查,夜明珠公司发现案涉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提出多项整改意见,但遭到许继集团拒绝。

    进入诉讼阶段后,虽然司法鉴定已认定案涉光伏电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发电量严重不合格,但河南省高院在二审时仍坚持认为,夜明珠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以案涉电站
并网发电为由,认为夜明珠公司构成擅自使用,并据此推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进而全部支持许继集团的诉讼请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2041号裁定书认为,许继集团建设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该工程严重质量问题,发电量严重不达标,不合格工程,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中止生效原判决的执行,并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遗憾的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再审判决时,枉顾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完全不顾案涉项目是否验收合格及夜明珠公司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判令夜明珠公司按照案涉电站实际年均发电量55.94%的比例向许继集团支付工程款3499万余元及1000多万的利息,接受质量不合格的电站。

    案涉电站作为质量不合格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并非一般质量瑕疵或者质量缺陷,已经完全不具备使用功能,而且根据此前许继集团提供的不合格电站在评估基准日20206月的账面价值仅有994万余元,扣除相关折旧等,案涉电站的现值仅有400多万,但河南高院却要求夜明珠公司支付4000余万元工程款,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河南高院再审判决夜明珠公司花费4000万元购买案涉电站,许昌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却认定案涉电站没有经济价值,违规查控夜明珠公司6000余万元资产,违法追加股东杜顺利为被执行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生效后,许继集团向许昌中院申请执行,许昌中院作出(2021)豫10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电站没有经济价值。可以看出,对案涉电站价值的认定,许昌中院的判决明显与河南高院再审判决的观点相矛盾:河南高院要求夜明珠公司花费4000多万巨额费用购买案涉电站,但在执行时许昌中院却又认为光伏电站没有经济价值。

    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许昌中院还违规查控了夜明珠公司包括2486万元财政资金(已产生孳息1500多万)、价值2200多万元郑州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光伏发电电站、400多万电费收益、130多万银行资金等在内的巨额资产,在足以清偿判决确定债务的前提下,许昌中院违规追加公司股东杜顺利为被执行人,查封杜顺利名下银行账户等资产100多万元。许昌中院违规查封的做法,让杜顺利遭受重大损失。


河南高院作出错误判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使夜明珠公司损失超过1.5亿元,处于濒临破产的边缘,而许继集团却因其严重违约而收获巨大利益。

    案涉电站系经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审批的重点项目,夜明珠公司前期已为案涉电站投入的巨额成本,自2008年立项、研发、租赁场地、建造,历经14年,夜明珠公司已为案涉电站投入巨额成本,累计的电站场地租金费用一项就已经超过1000万。

    但因许继集团提供的电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发生过多起安全事故,造成夜明珠公司发生火灾赔偿款损失
10万元、人员伤亡赔偿款90万元、厂房租金损失252万元、厂房损坏赔偿款79万元等。另外,因许继集团光伏电站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夜明珠公司2486万元国家奖励资金未能获取,电费损失3200多万元,屋顶修复费用1500多万元,电站修复预估费用3200多万元。

    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案涉电站能够每年能够产生37%的实际发电量效果,因此要承担运营职责。但夜明珠公司接收该电站每年所付出的实际运营成本没有因案涉电站发电量减少而降低。这意味着,夜明珠公司需每年按设计发电量100%的比例投入运营成本,但仅能获得37.05%的发电效果,该运营成本已经远远超过案涉电站所能给夜明珠公司的收益,但许继集团却因其严重违约而收获巨大利益。

   
    夜明珠公司因投资一个项目,让许继集团建设一个光伏电站却让整个企业陷入倒闭境地,股东处于失信限高的境地。根源在于当地司法不公,地方法院徇私枉法、胡作非为,这与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理念还有很大的差距。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纠正地方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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