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法院执行争议仲裁裁决引爆舆情_人民监督网 

佛山法院执行争议仲裁裁决引爆舆情

2024-08-19 14:51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群众来信 | 浏览:
广东佛山:法院执行争议仲裁裁决引关注,律师观点直指多处问题
  近日,广东佛山曹女士称,自己仅有的一套住房竟莫名其妙被佛山南海一法庭挂网拍卖。

  曹女士表示,前年因生意不佳,她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5万元。然而,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贷款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佛山市粤瀛方泰企业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并将贷款合同送至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进行终局裁决。曹女士认为此裁决存有明显错误和争议,遂向南海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暂停或延缓该裁决。但负责执行此案的黄法官表示,曹女士申请书所陈列的相关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规定,因此不予准许。

  据曹女士介绍,她原本是找广东鸿顺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寻求金融服务,最后却与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贷款合同》。且该公司并未依据双方协商内容起草合同,而是篡改了全部合意。比如《贷款合同》第一条写成本金40万元,第二条借款合同原本约定三年,现在却只记载1年,第三条约定年化利率14.4%(约为3000元),但实际要求曹女士支付利息每月4000元(其中向广东鸿顺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1000元、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此《贷款合同》并非曹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她的自愿原则,而被申请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曹女士认为其计算方式不合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被申请人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可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

  因不服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3)北海仲字第3-2461号仲裁裁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605执3464号执行裁定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6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曹女士已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请检察监督。

  目前,该案因经济纠纷上升为社会问题隐患,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某知名律师就这一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发表观点,揭示了该案存在的一些问题。
该律师指出,此案符合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前提要件,因可能存在明显错误。首先,仲裁庭送达程序严重违规,事主未收到通知,仅靠邮寄且被拒收后无有效措施,未确保文件送达合适收件人,剥夺了事主参与仲裁的权利。其次,仲裁协议可能无效,事主签订合同时不知晓仲裁情况,且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仲裁庭应充分审查其有效性。此外,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可能错误,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也不合理。同时,该案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被申请人或存在非法放贷等行为,仲裁庭未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关于不良债权转让,该律师认为合法性存疑,事主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可能影响担保物权行使,损害事主权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也存在错误,未充分审查申请人理由,对申请期限认定错误,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据悉,曹女士只有唯一的这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怡富广场内约72平方的住房,曾多次申请一次性偿还本金协商解决,因之前已经陆续支付利息近6万元。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让执行人还款,里水法庭黄东旭执行法官也多次找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解决,因房产证在申请执行人手里以及超高的利息等问题不肯让步而拒绝协商。对此,该律师表示,如果法院把申请人唯一住房拍卖了就导致了申请人无家可归,那么本案经济问题就演变成社会问题,明显违背了立法的本意,结合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作出最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解释,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目前,该案件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期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审查。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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