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的法官.荒唐的判决_人民监督网 

胆大的法官.荒唐的判决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胆大的法官.荒唐的判决 标签: 杂谈 胆大的法官.荒唐的判决 2001年10月经中介人介绍,村委会同意,以我给困难户赵文娥偿还欠村委会的1500元为补偿条件,转租赵文娥在村边的7分多承包地

胆大的法官.荒唐的判决

标签:

杂谈

 
  胆大的法官.荒唐的判决
  2001年10月经中介人介绍,村委会同意,以我给困难户赵文娥偿还欠村委会的1500元为补偿条件,转租赵文娥在村边的7分多承包地.当村委会包片干部周清杰收走我1500元钱后,我就种上了那7分多地,可到第二年6月16日正是小麦收割时,村委会又派4个民兵保护把我转租的承包地卖给本来就有闲置宅基地的李中申家盖房,我种的已成熟的小麦,被眼睁睁的毁在了地里. 2002年的小麦至今没有收割.我到地方政府投诉了两年推来推去就是不给解决或答复,无奈我起诉到法院.在一审法院我败诉是我估计到的,因我村有的干部在藁城市的势力特别大,可石家庄市中院判的更荒唐:
    一.在一审,庭审记录中被告都承认"双方争议的7分地不欠三提五统"而中院的法官却要编出"原承包人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土地被村委会收回"的谎言.<<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能"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承包人不欠承包费,就是欠费,村委会强行收回承包地.也是违法行为.
   二.在一审,庭审记录被告说:"周清杰作村委会的包片干部收的是赵文娥的1500元三提五统".而法官非要编造个"小队说".法官认为只小队同意了.就可以不算数.法官根本就不知道现在农村的管理体制.
   三.被告说,李中申向村委会交了4000元.而法官却说交了2000元.
   我不知道为什么地方政府和法院的法官要千方百计地编造谎言.保护村委会依靠权力暴力的违法侵权行为.
   我自2004年10月28日向石家庄市中院就交了再审申请书,一年多来,打电话催问不算.我亲自到中院去了有几十趟.可至今既不给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又不给立案.请(新闻媒体给以帮助).若有意关注.请联系即寄详细,资料或亲自去介绍.
  请看附上的判决书
  0311--88095318
  
  
  
  
    法官为什么敢这样枉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石法民终字第00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西海,男,1946年12月生人,汉族,藁城市朱家庄村人,农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张秀菊,女,1948年12月生人,系李西海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藁城市梅花镇朱家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春海, 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增田, 村支书  
  委托代理人彭军雷,藁城市廉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为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藁城市人民法院(2004)藁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终结.  
  原审认定,2001年10月初,被、告经研究决定将村边的先由赵文娥,后又由李小江租种七分地收归集体,于2001年10月20日被告与村民李中申签定一份经济带承包合同,约定;经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讨论一致通过,把公路两旁定为经济带,并进行第二轮承包,承包条件如下:1,承包经济带长100 米,宽33,4米.拆0,5亩,承包费每亩4000元,折款2000元.一次交清,李中申交纳了承包费.原判以李西海与赵文娥转包土地,未经村委会同意,其转包行为无效,一审判决为:驳回原告李西海的诉讼请求.判后,原告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转包有效为由,上诉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赵文娥原承包村西土地,因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后又由他人租种,被村委会收回,李西海替赵文娥交纳原欠大田承包费1500元,小队未将承包费上交村委会.2001年10 月20 日村委会与村民李中申签定承包合同"承包经济带长100米,宽33,4米,折0,5亩.承包费每亩4000元,折款2000元,一次交清.承包期为40 年,从99年9月25日至2039年9月25日......."现承包合同已履行.  
  本院认为,原承包人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土地被村委会收回,虽李西海替原承包人向小队交纳其它承包费,欲耕种该土地,但未经村委会同意,村委会与本村村民已签定承包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故上诉人要求耕种争议土地,与法无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费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连柱  
  审判员: 颜景山  
  代审判员: 高福兴  
  
  书记员 :李士华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各新闻媒体:  
  2001年秋经村委会同意我给困难户赵文娥交欠村委会的三提五统1500元钱(在庭审记录中村委会的包片干部承认收的是赵文蛾的1500元三提五统)作为给赵文蛾的补偿,租种了赵文蛾在村边的七分地,村委会把钱取走后,我就种上了小麦。可到2002年4 月16 日村委会又强行把这块地卖给了我的仇人李中申盖房,在我不停的交涉投诉中.6月16 日村支部书记派4个民兵保护,把我当天准备收割的小麦,让李中申家用围墙把我的小麦给围了起来.已经成熟的小麦被眼睁睁的毁在地里.2002年的小麦我至今没有收割.  
  以后两年的时间里我向各级信访-纪检机构投诉了两年,就没有一个机构给我出个答复意见书,无奈今年4月我开始向法院起诉.我想法院可能会主持公道的.从两审法院的法律文书中就能看出村委会的行为是违法,违约,侵权的!  
  中院是这样判决的:本院认为"原承包人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土地被村委会收回''(从开头可看到原承包人欠的是大块田的税款我们租种的七分地并不欠款,在2000--2001年由李小江无偿种了赵文娥的承包地).按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即使欠村里的税款也不能收回土地.这么简单明了的问题.可两审法院都判我败诉,这些代表国家.政府行使权力的人.为什么故意挑起人民群众对社会,政府的仇恨,用心何在?请那些敢于主持正义的新闻媒体和个人在舆论上给与支持,有意关注者请来电话.即寄出有关的法律文书.  
  谢谢大家  
  
  此致  
  敬礼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我的土地纠纷是一件很简单明了的纠纷,一审法院判我败诉后,我想中院不会胡来,可10月26日我收到中院维持一审的判决,下午2点我在中院门口等到了赵连柱法官,我说要复印庭审记录,他不让!最近几天我一直向民二庭庭长马江涛反映.今天上午马庭长说我已给赵连柱说好了,你去找他吧!今天下午,赵连柱看到我在法院门口等他!他赶紧进了立案庭,逃进了法院!后来我让门卫给民二庭打电话!我说是藁城的,他们就说赵连柱没在!在我这案件中,如果没有鬼!他为什么不敢见我?  
  不让我复印庭审记录!因在庭审记录中,村干部周清杰的答辩!就能把我们的纠纷,说的清清除楚楚!从两审法院的庭审记录和判决中,就能看出,是村委会是在违法侵权!可法院却判我败诉!不知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审判长不让我复制庭审记录,是一种违法行为!请院长给予帮助!!!使我的案件的得到公正的判决!!! 谢谢!  
  2004年11月10日 河北省藁城市梅花镇朱家庄 张锈菊  李西海 0311--88095318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