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揪出煤焦“蛀虫” 副县长公安政委纷纷倒下_人民监督网 

山西揪出煤焦“蛀虫” 副县长公安政委纷纷倒下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自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这些案件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不同手法和特点,有的是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非法侵吞国有资产

    自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这些案件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不同手法和特点,有的是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非法侵吞国有资产;有的是为非法矿点充当“保护伞”、违纪违法入股参与煤矿经营分红;有的是利用手中资源、证照、审批权、管理权收受贿赂。
 
6月18日,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已查处的6起案件进行了通报。

  山西统配煤矿高新技术产业总公司总经理高崇荣贪污、挪用公款案。自1996年以来,高崇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借高新公司“改制”之名,运用自签协议、提供虚假股东会议决议等手法,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所在公司公款人民币182.7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将国有资金人民币874.37万元挪用于其私营企业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高崇荣现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57.09万元。

  平定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梁岗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梁岗平在任平定县冠山镇党委书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收受购买冠山镇镇办煤矿老板王某等人贿赂人民币144.7万元,构成受贿罪;梁岗平有人民币437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另梁岗平还收受礼金人民币14万元。梁岗平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平遥县人大副主任李焕进受贿案。李焕进在任平遥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负责关闭取缔焦化企业之机,收受企业主耿某等人贿赂人民币50万元。另李焕进还有受贿人民币52万元和收受礼金人民币140余万元的问题。李焕进现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石县公安局副局长史双生等受贿案。史双生在任灵石县公安局段纯镇派出所所长、刑警队长期间,为灵石县段纯镇鑫源煤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私开“新坑口”提供保护,并收受刘某为其提供的私开“新坑口”10%的“干股”,多次收受、索要红利人民币1800多万元。在任副局长期间,不仅参与了王某、徐某的洗煤厂成为股东,而且为厂内的私开“黑口子”提供火工品和保护,并多次收受红利共人民币1500多万元。史双生还多次去澳门赌博,输掉人民币1800多万元。目前,史双生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通过对史双生案的查办,还带出了灵石县副县长方建辉受贿案、灵石县公安局政委朱荣明受贿案、灵石县公安局民爆大队长邓成平受贿案、灵石县翠峰镇信用社主任宋文成受贿案等4个案件,现4人已均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潘红卫受贿案。潘红卫在任荫营煤矿销售科副科长、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煤炭发运事宜过程中,收受发煤客户人民币761.344万元贿赂,其中,与其妻张幸福共同受贿530.23万元;另潘红卫、张幸福还有巨额财产人民币1288.265万元、美元1.06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潘红卫、张幸福现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晋中市煤炭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张树中等人收受礼金案。在2007年11月晋中市组织的“保安全、促发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中,张树中带9名工作人员负责对灵石县煤矿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张树中等人共收受被检查煤矿所送现金人民币27.4万元,其中,张收受15个煤矿现金3.1万元,其他9名工作人员共收受24.3万元。张树中现已被给予留党查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其他9人均被给予不同程度的党政纪处分。

  据介绍,截至目前,山西省各级煤焦领域反腐败办公室共排查煤焦领域案件线索985件,初核煤焦及非煤矿山领域违纪线索627件,立案查处案件600件。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