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众诚白鹿公司占地千亩建高球场 五次叫停_人民监督网 

石家庄众诚白鹿公司占地千亩建高球场 五次叫停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河北省鹿泉市白鹿泉乡在建的 高尔夫 球场项目。 日前,河北省一开发商在鹿泉市违法占地上千亩建高尔夫球场一事被曝光。更令人惊讶的是,当地国土执法部门连续多次下发《责令停

石家庄众诚白鹿公司占地千亩建高球场 五次叫停无果

                                       河北省鹿泉市白鹿泉乡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

    日前,河北省一开发商在鹿泉市违法占地上千亩建高尔夫球场一事被曝光。更令人惊讶的是,当地国土执法部门连续多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也未能叫停这个违法项目。

    违法“租地”千余亩

    在河北省鹿泉市白鹿泉乡东土门村东南侧的山坡上,人工种植的草皮翠绿整齐,并栽种了一些树木,一处低洼处有个人工湖。这里是石家庄众诚白鹿泉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租用东土门村、西土门村的土地修建的所谓“高尔夫球场项目”,大门上标有“众诚俱乐部”牌子。

    据悉,这个项目从去年初开始建设,项目单位通过租赁的方式从当地村中租用土地1000多亩,租期50年。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鹿泉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林玉说,去年3月份分局执法人员发现了石家庄众诚白鹿泉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在这里动工的现象,后经查询,2009年,该公司曾经获批两块城镇住宅用地,面积为80.79亩,但是从其动工范围看,占用面积远远超过了批复面积。

    2010年3月30日,鹿泉国土局第一次向石家庄众诚白鹿泉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理由是:项目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0年3月中旬私自占用白鹿泉乡东土门村集体土地建众诚白鹿泉体育休闲俱乐部。

    林玉说,项目单位占用的1000多亩土地,包括一般农田、水域水利用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即便是老百姓同意将自己的土地租给项目单位,但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其私建行为依然是违法的。”

    辩称建生态观光园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鹿泉分局和鹿泉市发展改革局均证实,这个“高尔夫球场”既无项目立项,也无土地使用手续。

    据林玉介绍,今年5月,鹿泉市国土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这个所谓的“生态观光项目”开始有了高尔夫球场的模样,高尔夫球场特有的“果岭”已经建成,但执法人员调查时,开发商仍否认这是一个高尔夫球场。虽然开发商拒不承认建球场,但国土执法员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取证,已掌握其违法占地建球场的事实。

    鹿泉市国土局给记者提供的两份询问笔录复印件显示,今年5月6日、5月16日,石家庄众诚白鹿泉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总经理沈冀川接受询问时说,占地用途是建众诚白鹿泉体育休闲俱乐部,否认公司在建设“高尔夫球场”,而是在建所谓“生态观光园”。

    国土局5次叫停无果

    鹿泉市国土局给记者提供的5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显示,日期落款分别是2010年3月30日、8月9日、12月9日,2011年5月6日、5月16日。2011年5月6日这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显示,项目单位占地总面积为1156亩,其中80.79亩有批准用地手续。

    由于开发商根本没有理会停工通知,6月13日、6月20日鹿泉市国土局又两次向石家庄众诚白鹿泉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项目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项目单位)如不服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鹿泉国土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开发商会否执行处罚决定?在“众诚俱乐部”施工现场,两名工作人员起初拒绝记者进入采访,随后又告诉记者,“联系不上领导”。截至发稿时,众诚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据新华社电

    河北千亩地被占建高尔夫场 4次停工通知未叫停

    河北省鹿泉市一个所谓的“生态观光项目”被群众举报指实际上已经建成18洞高尔夫球场,占用土地1000多亩,却没有任何审批手续。鹿泉市发展改革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鹿泉分局22日证实,高尔夫球场即无项目立项,也无土地使用手续,国土监察部门已对其发出4次停工通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