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劳教处罚力度高于刑罚 成错案冤案温床

2012-08-20 08:49 来源于:京华时报 | 作者:王秋实 | 浏览:
李方平,著名维权律师,公益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顾问,两次向有关部门发出要求废除和修改劳教制度的建议书。本报漫画任梦真 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事件发生后,这一制
 

 

 

 

李方平,著名维权律师,公益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顾问,两次向有关部门发出要求废除和修改劳教制度的建议书。本报漫画任梦真

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事件发生后,这一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14日,李方平等10名来自不同省市的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进行技术性调整。这已是李方平第二次对劳教制度提出建议,5年前,他联合40余人发出废除劳教制度的公民建议书,但未获有关部门回应。

日前,作为此次建议书的发起人,李方平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他说,目前来看废除劳教制度难度不小,退而求其次的办法是先对这一制度做一些技术性调整,如将聆询确定为劳教的必经程序、公布劳教决定书,以革除劳教审批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

□制度弊端

劳教审批程序不公开不透明

京华时报:为什么唐慧事件会引起这么大反响?

李方平:唐慧事件暴露出劳教制度存在巨大的程序性问题,那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用很内部的一个方式,就可以限制一个人的自由。

京华时报:这样的“程序性问题”是怎么造成的?

李方平:原来劳教审批权在各地劳教管理委员会,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这就意味着审批权限转移到了公安部门。现在劳教审批权完全由公安机关主导,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由于劳教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随意性很强,公安机关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京华时报:除了审批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劳教制度还存在哪些问题?

李方平:劳教制度的存在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违反“罪刑相适”的原则。劳教本来针对的是“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可是劳教的处罚力度却高于刑事处罚中的拘役。在刑事处罚中,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是劳教的期限是1到3年,最长可达4年。

此外,对于那些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的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这使劳教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

几经演变之后,劳教对象也已经从最初的4类人员发展成现在的几乎无所不包,往往成为打击上访、举报、维权者的工具。被媒体誉为“反腐英雄”的郭光允,当年因为举报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被以“诽谤罪”提起公诉。责任官员担心公开审判会有舆论监督而无法控制,便直接指使公安机关对郭光允予以劳教。

劳教制度是特定时空环境下的非法治产物,考察这一制度确立之初的法源依据就能发现,这个制度本身缺乏宪法依据,或者说本质上就是违宪的。国务院1957年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委员会决定将未经逮捕、审判程序的公民强制劳教,违背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劳教制度事实上部分架空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宪法条款。劳教制度也违背了1982年《宪法》关于人身自由权的精神内涵。

京华时报:劳教属于行政处罚,能不能套用《行政处罚法》对其加以制约?

李方平:劳教虽然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却未纳入《行政处罚法》所列处罚种类,而且劳教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根本无法融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废还是改

比废除收容遣送制度阻力大

京华时报:在唐慧事件引发的这一轮讨论中,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很高,您的看法是什么?

李方平:如果没有更高层面的改变,劳教制度很难取消。我认为这个事比取消收容遣送制度的难度更大。收容遣送制度主要是以城市为单位,保留收容遣送制度的动力来自大中城市的政府,他们需要把不需要的人遣送出去,但流出地没有动力。劳教制度不同,每个地方政府都希望保留这个他们认为威慑力和效率都非常高的管制手段,从司法、公安系统到维稳系统,都还是希望保留,所以会很难改变,时间会很长。

京华时报:所以你们建议先做一些技术性的调整?法律界对于劳教制度是废除还是修改,是不是也存在不同看法?

李方平:法律界的确存在“废与改”的分歧,比如联合发出建议书的刘卫国律师认为,以前我们一直主张废除(劳教制度),此次提出折中的方案会不会过于改良?其实在整个社会上,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比改良的要高,理论上也应该废除,但是废除的难度很大,相关部门出于管制的需要,不会轻易退步。

2007年我与茅于轼、贺卫方等数十人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除劳教制度,法制办没有回复。其实现在从内心来讲,我还是希望废除,但是废除可能存在很大阻力,在废与改的较量中,我是希望通过这份建议书提请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关注,引起法律界和公众的共鸣,希望在更高层面的改进之前,在技术上做一些有益的调整。在劳教制度暂时不能废除和进行根本性变革的前提下,规范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京华时报:从长远来看,您认为最好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李方平:多年以来,很多人呼吁出台一部《违法行为矫治法》,但这个难度比较大。我的意见是即便一时难以废除,也应该对现行劳教制度做一些根本性的改变,把劳教对象限定为药物成瘾、小偷小摸等非常小范围的人群。同时大幅度压缩劳教审批机构的权力,可以弄成简易程序的轻罪法庭,进入司法程序。但这样的改革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去立法。

□如何规范

聆询应成劳教审批必经程序

京华时报:作为没有办法的办法,你们建议对劳教制度先行做出一些规范?您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哪些方面最需要进行调整?

李方平:审批环节。我们建议劳教聆询制度应当比照听证制度,并且确立为劳教的必经程序。虽然公安部规定了聆询制度,但大家普遍不知道“聆询”是什么意思,很多人以为就是做一个笔录。聆询是在劳教审批机关主持下,办案部门和拟被劳教人员当庭对劳教的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依据进行陈述和辩论的程序,本来按规定应该是全面实行聆询制度,但是因为整体设计过于空泛,在聆询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等方面也存在立法空白,实际操作性差。

聆询适用对象只包括决定劳教两年以上的和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即使对这两类人员,公安机关也是“可以”组织聆询,而不是“必须”,所以很多案子都跳过了这个程序。公安机关一般都希望把人尽快送到劳教所,排斥外力的介入,如果实行聆询可能影响扩大,增加运行成本,拖长办案进程。

京华时报:除了聆询,审批环节还有哪些问题亟须改变?

李方平:审批人员不公开、劳教决定书不公开。在我国立法上,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劳教决定书公开的规定,劳教管理机关也一直以“保密性”著称。按照最高院的要求,法院的判决书都要在网上公开,以便社会各界更好地监督,行政处罚也都要求公开。但劳教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并且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重的行政处罚,并没有纳入公开范围。现在劳教决定有的是口头宣布,有的是简短说一下就执行,如果决定书公布的话,即便审批过程不能旁听,公众也能根据决定书作出评价,会使劳教审批更加审慎。

目前的实践中,司法鉴定、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不仅有机构名称,还有具体鉴定人员、仲裁员和法官姓名,如果案件撤销,能够实现从侦查到审判部门的追责。但是劳教决定书上却只有劳教管理机构,没有具体的经办人,这导致的结果是,迄今为止几乎没有出现过一例错案追究,这不利于对劳教机构及其人员进行有效监督。所以我们建议应该实行劳教审批公开化,劳教决定书上应当写明审批人员及机构名称,落实具体责任人以利于追责。

□建议书

计划申请公开聆询案件比例

京华时报:建议书是您起草的吗?

李方平:我们从唐慧事件以后就开始关注此事,我写了一个初稿,让助理跟其他9名律师联系并发给他们,征询他们的意见,有的提出了一些补充意见,然后我和另一位律师对大家的意见把关校稿,发给了司法部和公安部,整个过程很短,大约只有3天,但我们关注这个制度已经很久了。

京华时报:按照正常的流程,这份建议书什么时候可以得到回复?您期待怎样的反馈?

李方平:建议书一般会当做信访件,收件部门看完转交研究室或进入舆情系统,差不多两周的流程,我觉得获得回应的可能性比较小,但应该还是有一定影响,唐慧事件出来后媒体大量的报道,司法和公安部门还是有压力的。

京华时报:如果建议书得不到理想的回复,你们还有其他的计划吗?

李方平:下一步我们可能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安部推行聆询制度现在已有8年之久,我们希望能公布百分之多少的案件组织了聆询,作为公安部门应该有一个跟踪统计,但是迄今为止没有公布过这样的数据。另一方面希望司法部开放律师会见,不要干警监听,这样做(干警监听)对当事人还是有很大的威慑。

□劳教制度大事记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彻底清查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其中指出: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各省市应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全国性的劳动教养的场所,由内务部、公安部立即筹备设立。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指出劳动教养机构应在省、市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一个有公安、民政、司法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进行筹备工作。

◎1957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劳动教养制度正式确立。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原《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基础上将劳动教养的对象调整为6种人。

◎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并于6月1日实施。

◎2003年8月28日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向省政协提交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得到多名委员附议。

◎2005年3月全国人代会上,在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上签名的人大代表达到420名,超过全部代表的14%。

◎2006年3月全国人代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黄琼瑶建议取消现行劳动教养制度。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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