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州报废车翻新出售 逾八成校车为报废车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日有关河南省汝州市出产的翻新报废车辆流入农村并成为校车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属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在汝州却成了一些农户依靠家庭式

 近日有关河南省汝州市“出产”的翻新报废车辆流入农村并成为校车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属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在汝州却成了一些农户依靠家庭式作坊就可以从事的普通行业,并形成了一条报废车违法翻新出售的暴利链条。

  80%校车为报废车

  报废比例过低、回收主渠道削弱、拆解利用效率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而行业的不规范畸形发展被认为是其中的主要原因。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河南省汝州市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代表。

  由于建立时间较长,报废汽车的拆解拼装在当地“过度”兴盛。记者由汝州市向西,出市区不远便看到,沿洛界公路南北两侧林立着各种回收废旧汽车和金属的广告牌,除了几家较大的回收场站,更多的是一些邻近路边的农户,形成了“前店后院”的特色格局,绵延5公里左右,公路两侧的土地几乎全被各式各样废旧汽车和配件占据。透过一些农户半掩的铁门,记者看到,几乎所有的院子内都摆满了废旧的整车和配件。

  一家路边的废旧汽车金属回收点的店主告诉记者,这些从正常报废车辆或车祸车辆的车主处购买的配件,经过钣金、喷漆翻新后,还可以重新使用,“拼装、改装车用得比较多”。但记者发现,这样的汽车配件翻新网点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和“报废汽车回用件”的明显标志。

  据汝州市工商局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市有东、西两个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分别位于市辖的洗耳河办事处和骑岭乡,共有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3家,从业农户100多户。而在2001年之前,当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鼎盛时期,从事该行业的农户几近现在的10倍,从业人员近2万人。

  小农粗放式的急剧扩张,一度让报废车成了当地幼儿园校车的“主力”。据汝州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3月汝州市政府开始集中整治全市幼儿园校车前,363所幼儿园的398辆校车80%以上为报废车辆,令当地学生家长和政府颇为苦恼和不安。

  买卖双方均可获利

  2001年6月,国务院制定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汝州,打着“废旧金属回收”名义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改装、交易的行为却被疏于监管。据介绍,2011年汝州集中整治校车的活动中,查处的8辆涉及刑事犯罪的报废校车就是部分学校负责人从当地一名从事贩卖报废车辆的犯罪嫌疑人那里购买,由于犯罪嫌疑人潜逃、交易前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均被锉掉,至今无法查出报废车辆来源。据汝州市工商局统计,2001年以来,全市已查处涉及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行业的非法行为44起,涉及废旧整车和配件数百台(件)。

  记者采访了解到,利益驱使是造成目前汝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混乱的主要原因。

  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部分回收网点不惜走上非法道路。以当地查出的违法依维柯型校车为例,一辆依维柯自重3吨多,按正常报废渠道只能拿到1000多元的报废补偿,而通过篡改发动机号以及草草翻新后,以“二手车”交易,每辆车的价格在1.3万元至1.8万元之间,购买新车则需要十几万元。由此,报废车辆的所有者、黑中介和需求者在这样的利益链条中均可获利。

  监管难入户处罚相对轻

  汝州相关部门承认,尽管每年“3·15”前后都会集中整治,但目前对当地泛滥的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日常监管还是面临诸多困难。

  据介绍,汝州市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于1986年建立,因为随后非法拼装、改装、交易废旧车辆的不法行为增多,2001年汝州市按照“人走、房拆、场清、复耕”的标准对该市场予以取缔。随后,该行业逐渐转入地下。

  当地工商局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废旧车辆的地下拆解拼装隐蔽性很强,一台卡车依靠2到3个人和简单的气割设备在农户的居住地2到3个小时就能拆解完毕,很难查证,而对于被举报的非法拆解农户,工商人员由于没有执法依据,不能入户检查,只有等整车和配件出家门的时候把它堵住,但是操作难度太大。”

  对于行业乱象和监管难题,一些业内人士建议,一方面要尽快恢复并规范报废车回收企业的“前置审批”,提高行业门槛,化解拆解能力过剩的现状;另一方面提高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的补偿标准,调动私人车辆正规报废的积极性,掐断报废车非法拼装、改装和交易的货源。

  此外,对拼装、改装车及报废车市场需求的控制也亟须从严。在一些基层监管者看来,对报废车使用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规定,对于购买一辆报废车有着上万元利益可图的需求者来说,显得有些处罚过轻而起不到威慑作用。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