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博爱董事长身陷吸毒门 曾与郭美美微博掐架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核心提示 因与郭美美微博掐架闻名的中红博爱董事长翁涛被刑拘,原因是他涉嫌吸毒。据警界内部人士称,他属于容留吸毒,跟普通的吸毒不同。他本月24日在深圳罗湖一家酒店被警方

 核心提示

  因与郭美美微博掐架闻名的中红博爱董事长翁涛被刑拘,原因是他涉嫌吸毒。据警界内部人士称,他属于“容留吸毒”,“跟普通的吸毒不同”。他本月24日在深圳罗湖一家酒店被警方带走,他在深圳怡景花园的家人称还没有收到警方的书面通知。警方称接下来将按程序,把翁涛的案卷上报给检察院。

  1

  翁家称还没收到书面通知

  翁涛以在网络上跟郭美美对战而闻名,从他的微博内容来看,他较热衷于公共事务。但是翁涛的微博如今已停止更新三天。而他的两个手机,一个转入通信助理提醒功能,另外一个关机。

  摁响翁涛家的门铃,出来的是一名年轻女子,她没有透露自己与翁涛的关系,只是说翁涛已经两天没有回家,她知道翁涛已被警方带走,但无法获知更多的情况,“也没有收到来自警方的书面通知”。翁涛的家位于罗湖怡景花园内,是一幢两层楼的别墅。别墅旁树木青翠,鸟声阵阵,环境十分怡人。保安说,住在怡景花园的,多是富贵之人。

  2

  翁在酒店中被警方带走

  南都记者从消息人士口中得知,翁涛已经被刑事拘留,因他“涉嫌吸毒”。这位消息人士称,翁涛于本月24日在罗湖一家名为“丹枫白露”的酒店中被带走,与他一同被带走调查的还有他的一位女伴。

  这位人士称,在被带走前,翁涛的司机在丹枫白露酒店开了一间房,实际入住的是翁涛与这位女伴。

  南都记者证实,带走翁涛的是罗湖公安分局黄贝派出所的民警。据熟悉案情的警方人士称,翁涛涉嫌在酒店房间中吸毒。目前翁涛已经被刑拘,下一步警方将把案卷上交给检察院。

  丹枫白露酒店位于罗湖闹市区,是一家五星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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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所长证实抓人

  罗湖警方没有透露这次抓人是出于有市民举报,还是从其他渠道获得消息,才决定抓人。也没有透露翁涛吸食什么毒品。

  据目前从警方获得的消息,翁涛是因为吸毒而被带走。然而包括民警、律师在内的人士均对此表示不能理解。罗湖公安一位民警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吸毒不算犯罪,最多只能行政拘留,不可能被刑事拘留。

  黄贝派出所龙所长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翁涛确是黄贝派出所抓捕的。对于为什么要对其处以刑事拘留,龙所长称他属于“容留吸毒”,与普通的吸毒不一样,就是当时在场的不只是翁涛一个人,大家轮流吸毒。下一步警方将把案卷移交检察院。他称已给翁家发了刑拘书面通知。

  南都记者就此事向罗湖公安分局公共关系科求证,相关负责人以无法告知应对,称很抱歉,无法问到该案件详情。

  有警方内部人士对南都记者称,该案件较敏感,翁涛身家雄厚,不是普通人,他拥有名气、资源,活动能量也大,“综合因素导致了翁涛被抓,不然你以为那么多人吸毒,为什么偏偏是他被抓?”该人士认为,翁涛本人也存在一些问题,“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位内部人士透露了翁涛在个人生活作风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然而他也承认这些并不足以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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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涛大战郭美美扬名

  翁涛出生于1966年,现为中红博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他最初出现在公众眼中,与郭美美事件有关。他最早披露了郭美美与中红博爱前董事王军的关系,使得郭美美事件在山重水复疑无路之后,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

  自从与郭美美在微博上“掐”上之后,翁涛与郭美美在微博上经常你来我往地揭底。郭美美曾多次在微博中爆料称翁涛“包二奶”、“吸毒”、“坐过牢”,翁涛除了回应,也是揪住郭美美与王军的关系不放。翁涛微博回应承认于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坐过牢。但否认郭美美的其他说法,包括吸毒,称郭美美是诽谤,诋毁他的人格,他去年12月发微博说,已于当年的12月13日,正式委托了律师向罗湖法院起诉郭美美。

  微博热衷公共话题

  从翁涛的微博内容来看,他较热衷于议论公共话题和公众事件,比如他发表于本月18日的对厦门城管捆绑女孩事件表示关注的微博,发表于本月19日的关注四川地震灾区救灾物资未开封事件的微博,发表于本月23日关注大凉山贫困山区孩子的受教育问题的微博。

  因为发言涉及一些敏感的问题,翁涛的微博ID被删过几次,他最新的一个ID最早是在本月初开始发帖,目前粉丝数是22800。他最近的一条微博发表于本月24日早上5时,是关于安徽涡阳女生被弃事件,他评论道:“毫无人性,丧尽天良,严重要求追究其故意杀人罪!”

  律师看法

  吸毒不犯罪,但须劳教或强制戒毒

  南都记者昨天就此案采访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刘子龙律师,他认为,刑法并未规定“吸毒罪”,而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罗湖警方将人刑拘,说他是涉嫌“吸毒”,是荒唐的说法。

  他说,吸毒在司法实践中被事实上认定为“准犯罪”行为,并遭到了严厉的惩罚。我国某些行政规章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天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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