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五村官侵吞土地补偿款获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村委干部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补偿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领款套取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八万余元。12月2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波有期

    村委干部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补偿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领款套取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八万余元。12月2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波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良、王星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敏、李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张波、赵敏、王星、李良、李香均系河南省内乡县人,案发前分别担任某村村主任、副支书、村会计、治保主任、村妇联主任。2010年5月,被告人张波伙同被告人赵敏、王星、李良、李香,在协助内乡县湍东镇政府进行陶瓷园占地附属物补偿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杨昆、高松协助被告人李良、王星制作虚假清单,以冒用他人名义领款的方法套取陶瓷园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84280元。其中部分用于村组开支(用于村里开支l0500元,结余7280元现金留在村会计处)后剩余66500元,被告人张波、赵敏、王星、李良、李香每人分得9000元,一组组长杨昆和二组组长高松每人分得10000元,三组组长钱元分得1500元。赃款于案发后已全部予以追缴。

    另查明,在进行湍东镇陶瓷园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清点的过程中杨昆、高松向被告人张波、李良、王星提出村组工作不好开展,应当给予劳务补助,张波等人予以答应。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波、李良、王星、赵敏、李香,在一任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政府部门发放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的职务之便,非法骗取、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波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李良、王星、赵敏、李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